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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高薪聘请的业务精英,刚入职就怀孕?

阅读量:3602234 2019-10-20



案件回顾
黄某1月入职,8月怀孕,怀孕期间被公司调职降薪,申请仲裁后,判决企业支付其调薪后的工资差额49680.95元。企业拒不支付,并以应聘欺诈为由将黄某告上法庭。
原告(企业)起诉称:被告(黄某)于2015年1月26日签订《劳动合同》,约定:被告至原告处工作,合同期限自2015年1月26日至2018年6月30日,工作岗位为市场部产品经理,工作地点为福州、杭州移动办公,全国出差,工资为年薪总额税前350000元,其中基本年薪250000元,年度绩效考核奖金100000元。原告招聘的“产品市场经理”岗位对应聘人员的专业、学历等有明确的要求。而被告在应聘时向原告隐瞒了其所学专业为“动物学”,而是在应聘的简历以及人员登记表中将所学专业表述为“免疫学”,以符合原告的岗位要求。而2015年9、10月左右,原告偶然发现被告所学专业为“动物学”,并不符合“产品市场经理”的岗位要求,而且涉嫌应聘欺诈,考虑到当时被告已经怀孕,原告没有以应聘欺诈为由主张劳动合同无效,仅是对被告作调整工作岗位处理,将被告岗位由市场部产品经理调整为市场部产品经理助理,基本月薪由20833.33元调整为10000元。
被告辩称:一、“隐瞒专业,涉嫌应聘欺诈”不属实。被告并不是通过投简历等方式主动应聘进入原告公司,而是原告高薪聘请。
二、“考虑到当时被告已经怀孕,原告没有以应聘欺诈为由主张劳动合同无效,仅是……”不属实。原告方人事行政总监任克斌先生在2015年9月22日发给被告的邮件中,清楚写明“个人原因是健康情况不能达到公司的体力要求”,这里的健康情况指的就是怀孕。
法院认为:公司认为黄某应聘时隐瞒专业,但并无证据证明招聘时对专业设置特殊要求,且黄某入职提交的毕业证书及公司所作学历证书查询均已显示黄某所学专业为动物学。公司在黄某入职时并未提出异议,在岗位调整与薪酬调整过程中,公司也未就黄某所学专业提出质疑,现公司认为黄某入职时隐瞒专业不符合岗位要求的主张不能成立。公司以此为由降低黄某月薪至10000元无事实依据。公司应补足相应差额部分。
#如何定义应聘欺诈?#
“应聘欺诈”是指劳动者在应聘过程中,有意隐瞒应聘中不利于自己的信息,或者提供虚假信息以夸大自己能力的行为。
实践中主要有以下类型:
1、提供虚假学历证明,伪造职业资格证书(如注册会计师证、特种作业操作证等)。
2、虚构工作经历,如虚构岗位要求的相关从业经历或年限。
3、隐瞒就业现状,如隐瞒与其他用人单位仍存在劳动关系的事实。
4、隐瞒婚育状况,如隐瞒自身的婚育状况以及与本单位员工的夫妻关系。
5、隐瞒身体健康状况,如提供虚假体检报告或隐瞒其他不宜从事所应聘岗位的身体状况。
6、隐瞒刑事处罚记录。
7、隐瞒真实年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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