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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邯郸市邯山区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
(2018)冀0402刑初204号
公诉机关河北省邯郸市邯山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李某甲,男,1960年11月25日出生于河北省涉县,汉族,大专文化,系涉县国税局工作人员,现住邯郸市涉县。因涉嫌犯玩忽职守罪于2017年5月18日被取保候审。
河北省邯郸市邯山区人民检察院以冀邯山检公诉刑诉(2017)359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李某甲犯玩忽职守罪,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河北省邯郸市邯山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王少华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李某甲及其辩护人张书红、姚瑶均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河北省邯郸市邯山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2年12月24日,河北省涉县鑫海洗煤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鑫海公司)与山西省永和县顺意矿产品经销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顺意公司)无实际业务发生的情况下,取得顺意公司开具的增值税发票30份(税号142634056278896),金额为2991452.99元。并于2012年12月26日、27日在涉县国税局进行抵扣,所抵扣的进项税额为508547.01元,价税合计3500000元。经山西省兴华司法鉴定所鉴定,上述30份增值税专用发票均为虚开。
被告人李某甲时任鑫海公司税收管理人员,未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和国家税务总局《税收管理员制度(试行)》的有关规定认真履行职责,致使鑫海公司虚开增值税进项税发票予以抵扣,给国家造成508547.01元的重大损失。
公诉机关当庭出示了证人证言、鉴定意见书、被告人供述等证据,要求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九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以玩忽职守罪对被告人李某甲依法进行惩处。
被告人李某甲对起诉书指控的犯罪事实和罪名均提出异议,辩称其已经履职尽责,没有玩忽职守。
辩护人提出的主要辩护意见是,公诉机关在指定管辖权之前即对被告人李某甲涉嫌玩忽职守案立案侦查,所取证据不能作为定案依据;造成国家税收损失不必然和税务工作人员认真履行职责有直接关系;2012年税务系统已由之前的税收管理员入户审查制度改为以风险管理为导向的税源专业化管理制度,指控被告人李某甲没有按照国税发【2005】40号《税收管理员制度(试行)》的规定认真履行工作职责的法律依据不足;损失数额508547.01元在永和县顺意公司涉嫌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一案中是否追缴不清楚;被告人李某甲已尽到了审查义务,认真履行了工作职责,指控被告人李某甲构成玩忽职守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
并向法庭提交如下证据:1、国税发【2010】101号《国家税务局关于开展税源专业化试点工作的指导意见》;2、国税发【2005】61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纳税申报“一窗式”管理操作规程的通知》;3、《河北省国家税务煤炭、铁精粉经营行业税收管理办法(试行)》;4、邯国税发【2012】22号《邯郸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全面推进税收风险管理工作的通知》;5、涉国税发【2012】4号涉县国家税务局印发关于《全面落实风险管理任务的实施方案》的通知;6、关于下发省局2013年税收风险任务应对要求的通知;7、《涉县国家税务局城区分局规范化管理手册》;8、《河北省增值税进销数据分析监控系统》录入的涉县鑫海公司在经营期间的增值税进项数额抵扣和销售情况;9、涉县国家税务局出具的情况说明。主要证实针对煤炭行业改变了过去税收管理员分户到人各事统管的管理方法,与税务相关的认证、抵扣等均是在计算机税务系统中自行完成,鑫海公司抵扣的增值税发票均为正常发票,不是起诉书中指控的由专管员按照《税收管理员制度(试行)》履行职责。
经审理查明:2012年12月24日,河北省涉县鑫海洗煤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鑫海公司)与山西省永和县顺意矿产品经销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顺意公司)无实际业务发生的情况下,取得顺意公司开具的增值税发票30份(税号142634056278896),金额为2991452.99元。并于2012年12月26日、27日在涉县国税局进行抵扣,所抵扣的进项税额为508547.01元,价税合计3500000元。经山西省兴华司法鉴定所鉴定,上述30份增值税专用发票均为虚开。
被告人李某甲时任鑫海公司税收管理人员,未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和国家税务总局《税收管理员制度(试行)》的有关规定认真履行职责,致使鑫海公司虚开增值税进项税发票予以抵扣,给国家造成508547.01元的重大损失。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
1、证人王某1证实,2011年2月至今其在涉县鑫海公司工作,主要是做一些杂物、装卸货物、看厂子等。鑫海公司登记的是杨某2,山西老板琚某甲(音)承包了该公司,到2013年秋天琚某甲就不干了,后杨某2断断续续干了一段,到2016年初就不干了。其到鑫海公司工作期间,国税局的人来过一次,不知道干什么。
2、证人王某2证实,2008年起和吕某、陈某、杨某1、杨某2五人注册成立鑫海公司,2010年4月杨某2收购其四人的股份,后被山西人琚某甲承包了,法定代表人一直是杨某2。其任股东期间公司效益一直不好,其经常不去公司,税务局的人有没有人来其不清楚。
3、证人邰某证实,2010年10月其和郭某甲合伙成立邯郸市鑫海税务师事务所,2013年8月涉县国税局井店分局段某局长给其打电话说鑫海公司账目不规范,后其和杨某2、杨某1见面后代理了该公司的业务,每个月1500元。我们通过电脑上的税务申报软件在事务所内开票、向涉县国税局报税,鑫海公司基本没有什么业务,2014年就没有给过我们代理费。
4、证人杨某1证实,2008年其和杨某2、王某2、吕某、陈某注册成立鑫海公司,2010年4月杨某2收购其余四人的股份,2010年八九月份山西人琚某甲承包了该公司。2013年涉县国税局井店分局王局长推荐了鑫海税务师事务所给其公司代理记账、报税,2012年的票据做完帐后放到杨某2办公室,现在找不到了。期间国税局的税管员2013年之前是陈副局长(女),2014年之后换成某甲,2013年陈局长来过公司一次,小魏一次也没有来过。2012年至2013年期间公司交易额都在四五十万元左右,最多一百多万元。
5、证人魏某证实,2012年12月至今在涉县国税局井店分局工作,2013年1月15日李某甲调离后局长王某3将他原来的业务,包括鑫海公司的税管员工作安排给了其。税管员的职责主要是依据税收管理员制度对不按期申报的纳税人进行催缴,对纳税人开展纳税辅导,对纳税人开展各种调查核实,对纳税人使用的发票进行日常管理和检查,对各类异常发票进行实地核查,办理一般纳税人实地调查核实、变更登记调查核实,疑点应对工作,对分管的纳税人开展纳税评估筛选分析评估对象,约谈纳税人、进行实地调查。
6、证人冯某1证实,其2011年2月至2012年10月23日在涉县国税局井店分局工作,其曾担任过鑫海公司的税管员,2012年10月23日调离井店分局后,局长王某3让其把手头工作交给了李某甲,由于系统没有更新,到2013年初电脑系统上显示的鑫海公司的税管员还是其。
7、证人王某3证实,2012年7月至2013年3月其任涉县国税局井店分局局长。其到井店分局后延续上任秦某局长划分的税管员所管辖的纳税人户数,刘某、冯某1负责一般纳税人,李某甲负责小规模纳税人,2012年10月冯某1调离后把他原来负责的纳税人和工作都交给了李某甲管理,2013年李某甲调离后又都交给魏某了。税管员的职责主要是依据税收管理员制度对不按期申报的纳税人进行催缴,对纳税人开展纳税辅导,对纳税人开展各种调查核实,对纳税人使用的发票进行日常管理和检查,对各类异常发票进行实地核查,办理一般纳税人实地调查核实、变更登记调查核实,疑点应对工作,对分管的纳税人开展纳税评估筛选分析评估对象,约谈纳税人、进行实地调查。平时通过管理系统查看企业申报、经营情况,对纳税人进行催报催缴,又了任务或疑点时,对有疑点的企业纳税人进行约谈询问,实地核查。对分管的纳税人日常检查需要到企业进行检查,应该了解企业的经营情况。税管员进行日常下户一般不需要请示,发现企业有疑点或问题不能解决时需要向其请示汇报。鑫海公司属于井店分局管辖,期间鑫海公司没有被税务机关处理过。
8、被告人李某甲供述,其在涉县国税局城区分局任鑫海公司税管员期间,其没有约谈过鑫海公司的人,没有发现这家企业有虚开增值税的情况。
9、山西省兴华司法鉴定所关于永和县顺意矿产品经销有限责任公司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情况涉税鉴定意见书证实,确认2012年12月24日永和县顺意矿产品经销有限责任公司给涉县鑫海洗煤有限责任公司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共计30份,价税合计3,500,000.00元,涉税额508,547.01元为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行为。2015年1月21日。
另有鑫海公司工商登记材料、会计分录序时薄、鑫海公司取得永和县顺意矿产品有限公司增值税专用发票认证抵扣明细表、对公活期明细查询、个人简历、任职证明、增值税专用发票、涉县税务局证明、被告人李某甲到案证明、被告人李某甲的户籍证明及社会调查等证据在案佐证。
上述证据经庭审质证,客观真实,来源合法,能够相互印证,均可作为认定本案事实的依据。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甲系国家工作人员,其担任涉县税务局税管员期间,不认真履行征收税款的职责,致使鑫海公司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进行抵扣,使国家利益遭受508547.01元的重大损失,其行为已构成玩忽职守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和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关于被告人李某甲及辩护人提出在指定管辖之前所取证据不能作为证据使用,李某甲已经履行了法定职责,税务系统没有疑点报告,不构成犯罪的意见,经查,指定立案管辖之前所取证据系侦查机关初查时调取的证据,可以作为定案依据;根据国家税收管理法及税收管理员制度(试行)的相关规定,被告人李某甲作为煊昊公司的税管员,应当对分管的纳税人进行日常的检查、巡查,应该了解企业经营情况,对发现疑点的纳税人要约谈和实地调查,但是被告人李某甲没有履行以上职责,是玩忽职守的行为,同时造成大量税款无法收回,其行为构成了玩忽职守罪,故对以上辩护意见不予采纳。本案造成国家利益重大损失的主要原因是鑫海公司弄虚作假欺骗税务部门,被告人李某甲虽有过错,但不是造成国家利益重大损失的唯一原因且不是主要原因,犯罪情节轻微,根据本案的事实、性质、情节和对社会的危害程度,对被告人李某甲可以免予刑事处罚。依照第三百九十七条、第三十七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李某甲犯玩忽职守罪,免予刑事处罚。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北省邯郸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三份。
审 判 长 郜凤强审 判 员 李 靓人民陪审员 周 菁二〇一八年十一月二十三日书 记 员 张玉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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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老师有话说】
①作为会计一定要有广度、有深度、还要有底线和原则,不断的学习,懂规则,要想办法打造自己T字形的知识架构。
②我始终认为会计得有个发展方向和领域,仅仅懂得记账报税那是小儿科。如果没有三头六臂,眼观六路耳听八方的本事去做财务总监,就选择一个好的发展方向。我个人认为融资会计是的不错的发展方向,你可以买点书籍看看(如果感兴趣请与我交流),然后去应聘相关岗位,坚持5年一定会发现一个不一样的自己。不要在基础岗位上记个账、报个税、打个杂,浪费青春了,除非你是富二代/官二代。
③懂得记账报税那是基本功,初中毕业学3个月照样会,没有任何竞争力。随时都有人可以把你替代,为什么很多人觉得会计工资低,不好找工作,那是因为你没有专长。必须培养自己的专长,还得扩宽自己的知识面。确保自己有广度、有深度,终身学习。
④我觉得当会计跟做生意是一样道理,无非出卖的是无形的时间和知识,得学会差异化经营,去学习别人不会的,好工作才会找上门。
会计:毕业N年后,还在满大街找工作,经常被廉价使用,依靠证书支撑门面,那是从业者的悲哀!
等你在某一个领域精通了,就傲慢的工作生活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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