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生失踪学校竟未通知家长逃避责任忽悠家长签荒唐协议十年后学校被判全责赔43万
编辑整理:廖凯(湖南君荣律师事务所)
基本案情:
原告王学全、侯东香夫妇生有四女,王俊花系次女,1986年7月12日生,汉族,孝义市大孝堡乡长兴村人,2001年秋季考入被告吕梁高等专科学校汾阳师范分校实验班280班学习,王俊花为全日制住校学生,食宿均在学校,户籍所在地为汾阳市城内文峰路**(被告学校),王俊花在第一学年第一学期2002年元月荣获被告颁发的第七届“树人杯”数学竞赛二等奖荣誉证书,在第二学年第一学期2002年秋季开学后,王俊花被重新安排在不参加高考的292班学习。
2002年12月24日原告侯东香到学校探望女儿时,发现女儿不在学校,遂与校方联系,才得知王俊花已出走一个多月。后向汾阳市公安局报案、在《人民公安报》、人民警察网上登载寻人启事。经原告多次找校方,校方总是敷衍,让原告自己去找王俊花,王学全为寻找女儿,骑自行车走遍大街小巷及附近省市极力打听女儿下落,张贴寻人启事。
2006年3月7日原告王学全找到校方,在校方起草打印的《协议书》上签了名,该协议载明:王俊花于2002年10月(星期日)携学费出走,至今未归,经王学全与校方协商,校方分两次付给王学全10000元,协议签订之日起付5000元,剩余5000元于半年后付清;王学全保证从即日起本人及家人在五年内不找学校联系、询问此事,更不干扰学校的办学秩序,否则,学校可采取果断措施并不再理睬此事,且相关责任由王学全承担;五年后若仍未找到王俊花,王学全可携带此协议来学校另行商量解决此事,若五年内找到王俊花,学校无需家长偿还此款。五年后王俊花仍无音信,原告多次找到学校要求处理此事,校方总是推诿,2006年山西电视台经济频道采访以《少女失踪之后》为题报道了此事。
原告王学全于2011年5月17日向山西省汾阳市人民法院以教育机构责任纠纷起诉,汾阳市人民法院以(2011)汾民一初字第445号民事判决“校方给付原告协议约定的剩余补偿款5000元”,该判决现已生效履行。2011年9月20日原告向山西省汾阳市人民法院申请宣告王俊花死亡,经法院公告作出(2011)汾民特字第723号民事判决,宣告王俊花死亡,该判决已于2013年5月29日生效。后原告因与被告就王俊花死亡赔偿一事协商未果,诉至人民法院。
一审判决认为:王俊花是全日制学生,吃、住在学校,王俊花的失踪发生在学校,王俊花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未成年人,校方对王俊花失踪具体时间掌握不清,王俊花不在学校上课学习一个多月时间,校方也不查明情况采取积极措施,也不通知家长,在家长到学校探望女儿时方知道女儿已一个多月不在校学习,失去了寻找失踪王俊花的最佳时机,在家长的催促下向警方报案、登载寻人启事,校方未尽到教育、管理、保护职责,具有重大过错,对宣告王俊花死亡应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赔偿原告王俊花死亡赔偿金408204元、精神损害抚慰金20000元;案件受理费8804元,由原告王学全、侯东香负担1080元,由被告吕梁高等专科学校汾阳师范分校负担7724元。
吕梁高等专科学校汾阳师范分校不服提起上诉,二审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启示:对未成年学生擅自离校等与学生人身安全直接相关的信息,学校发现或者知道,但未及时告知未成年学生的监护人,导致未成年学生因脱离监护人的保护而发生伤害的,学校应依法承担相应的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