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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案说法】别用彩礼“拴”住婚姻!

阅读量:3643064 2019-10-21




01基本案情原告张某某与被告罗某某2010年10月相识,于2014年2月13日在南江县正直镇人民政府办理了结婚登记、领取结婚证,同年2月17日原告张某某按当地习俗举行了婚礼。原告张某某及其父母按照农村习俗给付了被告罗某某彩礼12万元,并给付罗某某6万元用于购买首饰、衣物等。被告罗某某父母收到张某某给付的彩礼12万元后,又添了8万元,在举行婚礼时将20万元交给了张某某和罗某某。原告张某某与被告罗某某婚后10日,因家庭生活琐事发生纠纷,被告罗某某便回娘家居住。2014年5月6日被告罗某某单方终止妊娠,原告张某某与被告罗某某矛盾加剧。原告张某某于2014年7月22日起诉离婚,因罗某某终止妊娠不足6个月,法院裁定驳回原告张某某的起诉。2014年12月11日原告张某某再次起诉要求与被告罗某某离婚,经调解原告张某某与被告罗某某自愿离婚。2015年2月15日,原告张某某起诉被告罗某某及父母,请求返还彩礼18万元。
 
02裁判结果巴中市恩阳区人民法院2015年5月7日作出(2015)恩民初字第382号民事判决:被告罗某某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返还原告张某某彩礼12万元。一审判决后,被告不服,向巴中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巴中市中级人民法院2016年3月7日作出(2016)巴民终字第567号二审判决:1.撤销巴中市恩阳区人民法院(2015)恩民初字第382号民事判决。2.驳回原审原告张某某的原审诉讼请求。现判决已生效。
03
法官点评本案入选“巴中法院2016年十大典型案例”在《巴中日报》刊发。结婚要彩礼虽然在法律上不应支持,但民间一直有此风俗,所以该案的处理对社会有积极的引导作用。相当多的当事人认为彩礼是为结婚而给付的,离婚了就应返还。其实,这是个误解。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中规定,只有符合以下情形之一,人民法院才支持返还彩礼:
一是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的;
二是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的;
三是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的。
如果不符合这三种情况,法院不支持返还彩礼。本案中,张某某与罗某某交往三年多后结婚,在张某某与罗某某结婚时,女方在男方给付的彩礼现金12万元基础上又添了8万元,于举行婚礼时交给了张某某和罗某某。所以,彩礼的性质已经发生了转换,即转为张某某与罗某某的夫妻共同财产,此外,张某某也并非因给付彩礼而导致非常困难,所以其要求返还彩礼的主张,法院没有支持。这一点,希望广大家庭特别是农村家庭男方要审慎对待彩礼这个问题,婚姻一定要以感情为基础,不是彩礼越多就爱的越深,“拴”的越牢,别到时候人跑了,钱也没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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