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看了完整视频,我的心得体会就是“不作死,就不会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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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作孽,犹可活;自作孽,不可活。”此事发生在江苏昆山。8月27日晚,华灯初上,一男子骑电动车正常行驶在非机动车车道上,一辆宝马5系轿车变道想要驶入非机动车道,差点撞倒骑电动车的男子,双方发生了口角。可能知道自己理亏,车上下来一个女子对男子进行安抚,本来这件事也就结束了。
谁曾想,一个人称龙哥的纹身男从车内冲了出来,看言语上占不到什么便宜,于是重回车内拿了一把80厘米长的砍刀出来,以为这下子可以占了上风。看着这个龙哥每天锻炼的视频,还有一身壮实的“鸡肉”,原本还为骑电动车的男子捏了一把冷汗,谁知道这个龙哥如此不堪一击,本想砍人的,却“不小心”的连刀都拿不稳,反而被骑电动车的男子捡去了。
从情理上讲,我希望骑电动车的男子能够获得从轻的判决,并希望通过该案再一次提起对正当防卫的立法研究。
虽然我们在法律上总在谈“法律面前人人平等”,但每个人在内心里对于他人的评价都有一个不同的认定标准,比如说在本案中,同样是一个人,一方面有着“丰富”的犯罪史,另一方面有曾荣获过“见义勇为”的证书,那么这个人该如何认定,就只能交由众人评说了,当然就我个人而言——功不抵过,其对社会造成的不安和动荡的影响,要远大于其获得“见义勇为”的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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和几位从事刑事辩护的律师朋友交流此案情况,大部分持悲观态度:我国现行法律,对于防卫者,未免过于严苛。
相关法律规定,很多答主都提到了,无非就是《刑法》第二十条:
“为了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而采取的制止不法侵害的行为,对不法侵害人造成损害的,属于正当防卫,不负刑事责任。”
而对于本案当事人“电动车男子”来说,最不利的,就是这“正在”二字--如果法院认为,当电动车男子刺出足以致命的一刀时,“宝马男”对其侵害行为已经结束,那么就不构成正当防卫,甚至连主张防卫过当的机会都没有。
这正是我认为法律最为“无情”,也最容易引发争议的一点:现实世界中的每一件事,都是一个连续进行的过程,是一系列彼此联系的完整经历。如果孤立地看待视频中的经过,那么法院可能认为,“宝马男”倒地或者奔逃时,已经不再构成安全威胁,没有继续侵害的能力,此时在对其进行攻击已经超越了防卫的限度。而在大众,包括我本人,朴素的正义观念中,结合了前因后果,更有可能认为先拔刀的一方“活该”。
有人说,龙哥已经往车上逃跑,已经失去了抵抗能力,对骑车男子已构不成威胁了,但是大家没有考虑到这样的情况,花臂男既然能拿出80厘米的砍刀,谁知道车里还有没有更凶悍的利器了,所以只有“先下手为强”,否则就会“后下手遭殃”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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设身处地的想一下,如果电动车男子没有奋起反抗,恐怕被砍伤或者砍死的就是他自己了。于情于理,他的反击都是迫不得已才做出的自保行为,个人认为不应该追究他的刑事责任。
惩恶才能扬善,像花臂宝马男这种人就应该为自己的行为付出代价。
最后,还是希望能够从轻处罚骑电动车的男子。
最后,昆山市检察院已经依法介入此案,相信司法机关会根据本案的全部案情,进行综合的评价,相信最终就算该男子被认定为故意伤害致人死亡,司法机关也会对其从轻或减轻予以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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