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巴马一男子向母亲要钱未果,竟放火烧家泄愤!

阅读量:3672851 2019-10-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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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告投放微信:lulu2423956933—来源:巴马法院  封面源自网络    近日,巴马县人民法院依法公开开庭审理由巴马县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的被告人黄某涉嫌放火罪一案。
基本案情
     被告人黄某在向母亲黄某丹索要钱未果后心生怨恨,于是窜到家中二楼母亲黄某丹的卧室,在地上倒了一些柴油后用打火机点(未燃),后又用打火机将卧室内的衣物、被子等物点燃并关好二楼大门,周围群众发现起火后欲进入救火被黄某阻止,直至公安民警到场抓获黄某后,该火才被其母亲黄某丹与周围群众合力扑灭,避免更大损失。经勘验,被烧的黄某丹家房屋周围有相邻村民的住宅,经南宁市第五人民医院司法鉴定所鉴定,被告人黄某患有精神分裂症,作案时处于缓解期,在本案中具有限定刑事责任能力。
法院认为
     经审理查明,被告人黄某故意放火焚烧其母亲卧室并阻止周围群众救火,危害公共安全,其行为已触犯法律,构成放火罪。鉴于被告人系限定刑事责任能力的精神病人,案后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认罪认罚,依法从轻处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第十八条第三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判决被告人黄某犯放火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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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么是放火罪?
放火罪是指故意放火焚烧公私财物,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中国现行《刑法》规定,放火罪是危害公共安全罪的具体罪名之一,是指故意放火焚烧公私财物,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放火罪是一种故意犯罪,其侵犯的客体是公共安全,即不特定的多数人的生命、健康或者重大公私财产的安全。放火危害公共安全,一般包括三种情况:
一是危及不特定的多数人的生命、健康的安全;
二是危及重大公私财产的安全;
三是既危及不特定的多数人的生命、健康安全,同时又危及重大公私财产的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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