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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蚌埠市城市生活垃圾管理条例(草案修改稿)》公布

阅读量:3680382 2019-10-22


转载自 蚌埠发布 公众号
随着生活垃圾强制分类
在越来越多的城市实行,
垃圾分类也成为热议的话题。
蚌埠何时进入垃圾强制分类“时代”,
也引起了广大市民的关注。

 近日,
《蚌埠市城市生活垃圾管理条例(草案修改稿)》
正式向社会公布,
公开征求意见
蚌埠又向垃圾分类更加
严格管理迈出了坚实的一步

《草案修改稿》内到底有哪些重要规定?小布带你一看究竟

            
蚌埠的生活垃圾未来可能分为4类
从《草案修改稿》来看,我市的生活垃圾未来可能并不仅限于干垃圾和湿垃圾两种,而是包括可回收物、有害垃圾、厨余垃圾、其他垃圾等四种基本分类标准。
    
?可回收物:
指未污染的适宜回收和资源利用的生活垃圾。主要包括:废纸,废塑料,废金属,废玻璃,废包装物,废旧纺织物,废旧家具,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废纸塑铝复合包装等。
?有害垃圾:
指对人体健康或者自然环境造成直接或者潜在危害的生活垃圾。主要包括:废电池(镉镍电池、氧化汞电池、铅蓄电池等),废荧光灯管(日光灯管、节能灯等),废温度计,废血压计,废药品及其包装物,废油漆、溶剂及其包装物,废杀虫剂、消毒剂及其包装物,废胶片及废相纸等。
?厨余垃圾:
即湿垃圾,指居民日常生活及食品加工、饮食服务、单位供餐活动中产生的废弃物,以及农贸市场、农产品批发市场产生的腐烂蔬菜瓜果、腐肉、碎骨、蛋壳、畜禽产品内脏等。
?其他垃圾:
即干垃圾,指除可回收物、有害垃圾和厨余垃圾之外的其他生活垃圾。
文字看起来有点抠脑壳
蚌小布给大家找来了更形象的垃圾分类图
看了之后你就能秒懂垃圾分类








乱倒垃圾可能被罚款
    “违反第二十条第一款规定,未按照分类要求将生活垃圾投放至相应的收集容器的,由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责令立即改正;拒不改正的,对个人处以五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处以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草案修改稿》第三十八条明确了乱倒垃圾者应负有的法律责任。换而言之,未来在我市乱倒垃圾的单位或者个人,可能将受到经济上的处罚。
    《草案修改稿》第二十条规定,单位和个人是生活垃圾分类投放的责任主体,应当按照分类要求,将生活垃圾分别投放至相应的收集容器。
    大件的垃圾塞不进垃圾桶怎么办?会不会因此受到处罚?对此,《草案修改稿》也同样做出了规定,“废旧家具、废弃电器电子产品等体积大、整体性强的大件垃圾。可以预约可回收物经营者进行回收,或者投放至指定的收集场所。”

     而如果生活垃圾收集、运输企业发现管理责任人交送的生活垃圾不符合分类标准的,应当要求改正。如果管理责任人拒不改正,垃圾可能会被拒绝接收。
     此外,《草案修改稿》鼓励、引导单位和个人优先使用可循环利用的产品和生物基可降解塑料制品,减少生活垃圾的产生。
其中,《草案修改稿》还明确规定了“机关、事业单位应当推行绿色办公,优先采购可循环利用的办公用品,不得使用一次性杯具。”
 条例什么时候实施?
《草案修改稿》中明确:
“本条例自2020年7月1日起施行。”  
    蚌小布了解到,为了推进科学立法、民主立法、开门立法,提高法规的针对性和可操作性,目前《草案修改稿》还处在公开征求意见的阶段。
广大市民如果对《草案修改稿》有修改建议,可以在10月25日前通过蚌埠日报A3版刊登的关于《蚌埠市城市生活垃圾管理条例(草案修改稿)》公开征求意见的公告中的联系方式提出。

各位市民,您可以通过
“蚌埠发布”微信公众号、“蚌埠日报”微信公众号后台留言提出修改建议,或者通过拨打淮河晨刊热线电话4034444提出。
蚌埠日报将对广大市民提出的修改建议进行收集,及时递交给立法部门。
来源/蚌埠日报全媒体
原文作者/苗成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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