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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君所托·茂法护益

公司解散不清算的后果

《公司法司法解释二》规定,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股份有限公司的董事和控股股东未在法定期限内成立清算组开始清算,导致公司财产贬值、流失、毁损或者灭失,债权人主张其在造成损失范围内对公司债务承担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依法予以支持。因此,公司解散后应当及时进入清算程序,股东作为清算主体,有义务指派清算组成员并对公司进行清算,清算义务人应当组织清算而没有清算时,其怠于履行义务的行为将可能导致公司财产损失,一旦出现这样的情况并损害了债权人的利益,债权人则可以对公司提起诉讼,在诉讼中将股东作为共同被告,此时法院极可能适用“刺破公司面纱”原则,判令股东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的民事赔偿责任。因此,对于股东而言,若企业经营不下去,不能仅仅“关门大吉”,而是需要依照法律规定的程序对公司进行清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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