沂源居民养老保险缴费指南(2020年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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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10-23
【参保人员范围】我县年满16周岁(不含在校生),未参加其他社会养老保险的居民。代扣代缴费时间:2019年10月1日-2019年12月31日
【新增参保人员】凡第一次参保缴费人员必须提供二代有效身份证原件、农商行社保卡(或农商行银行卡),先到镇人社所进行参保登记,并填写《参保登记表》。
【补缴保费人员】参保人员应参保或参保缴费中断的,可自愿补缴,但补缴部分不享受政府补贴。如果因为参加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办理中断缴费的,在缴纳职工养老保险保费期间不能进行补缴,即同一时间段只能选择一项险种缴费。
【缴费方式】居民养老保险继续采用社保卡(农商行社保卡或者农商行银行卡)代扣代缴方式缴费,参保人确定缴费档次后在规定时间内将资金存入,并保证在代扣代缴期间银行卡内有稳定足够的余额进行扣费。
【缴费档次】
个人缴费(元)
100元
300
500
600
800
1000
缴费补贴(元)
30元
40
60
60
70
80
个人缴费(元)
1500
2000
2500
3000
4000
5000
缴费补贴(元)
100
110
120
130
140
150
说明:缴费标准统一确定为12个档次,其中100元缴费档次只适用于重度残疾人和困难群体,其他档次参保人自主选择,按年缴费,多缴多得。个人年缴费额不得超过最高缴费档次。
【优惠政策】
对于缴纳居民养老保险超过15年的参保人,每多缴1年,基础养老金加发3%。
对重度残疾人、建档立卡未标注脱贫的人口、低保对象、特困人员等缴费困难群体,区县政府为其代缴部分或全部最低标准的养老保险费,重度残疾人可以提前五年申请领取养老金。
对独生子女伤残、死亡家庭和农村独女户夫妻符合领取条件的,给予计划生育补助,其中:对独生子女伤残和农村独女户家庭夫妻补助标准为本人月基础养老金实际计发额的100%,对独生子女死亡家庭夫妻补助标准为本人月基础养老金实际计发额外的200%。
复退军人按服役年限每服役1年(不满1年按1年计)基础养老金加发3%
【待遇领取条件】年满60周岁、按规定参保、未享受国家规定的其它养老保险待遇的居民,可以按月领取养老金。新农保制度实施时已年满60周岁的老年人不用缴费,按月领取基础养老金;45周岁以上(不含45周岁)的,应按年缴费,累计缴费年限不少于实际年龄到60周岁的剩余年数,允许补缴,但补缴后累计缴费年限不得超过15年;45周岁以下(含45周岁)的,应按年缴费,累计缴费年缴不少于15年。补缴部分政府不给予补贴。
【待遇领取手续】符合领取条件的参保人员,应携带户口簿、第二代身份证、社保卡等材料,到所在村(居)办理养老待遇领取手续,经审核后即可享受待遇。
【基础养老金标准】目前,我市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基础养老金最低标准为:60周岁118元/月,65-74周岁123元/月,75周岁以上的128元/月。
【参保人员去世后保险费如何处理】参保人员去世,不论是否已经开始领取养老金,其个人账户中的资金储存余额(包括财政补贴)都会一次性退给其法定继承人或者指定受益人。
【如何领取丧葬费】领取待遇人员死亡的,其法定继承人或指定受益人应在参保人员死亡之日起30日内持参保人员第二代身份证、社保卡(农商行社保卡或者农商行银行卡)、和死亡注销证明来办理注销手续,经审核通过后领取丧葬补助金,如未按期办理的,不再发给丧葬补助金。
【居民养老关系转移】居民养老保险期只缴费期间跨地区转移,可将养老保险关系及个人账户资金随户籍转入新参保地,按新参保地有关标准核算,并享受相应待遇;参保人员达到养老待遇领取年龄,其养老保险关系不转移,在原参保地领取养老金待遇。
【城镇职工养老保险与居民养老保险衔接】根据《社会保险法》及社会保险经办管理相关规定,参保人达到相应退休年龄时只能选择一项社会养老保险享受相关待遇,不可重复享受。对于同时参加城镇职工养老保险和城乡居民养老保险的参保人在达到相应的法定退休年龄时,可以根据淄博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城乡养老保险制度衔接有关问题的通知》(淄人社[2015]58号]规定,申请办理两项养老保险制度衔接。
咨询电话:3318826 3318389
了解2020年度医保政策,请点击下方链接:
沂源城乡居民基本医保缴费指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