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借贷丨案例解读之一:名为理财,实为借贷

阅读量:3727268 2019-10-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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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言
民间借贷纠纷和经济利益直接相关,借款人采用不诚信诉讼行为,将借贷行为狡辩为投资理财行为,试图混淆事实,意欲借由法院的判决谋取不当利益。代理人通过举证、法庭辩论一一戳穿借款人的谎言
名为投资,实为借贷
一、案例事实
2010年6月,杨某通过他人向刘某借款200万元人民币,刘通过5次银行转账、1次现金支付的方式共向杨出借了200万元人民币;双方没有签订借款合同,仅通过口头约定月息2%,先按月付息后还本,没有约定款项用途、还款期限,此后杨依约付息至2012年12月,其中2012年8月29日一次性支付当年8-12月利息20万元整。2013年1月后,杨拒绝还本付息。
2011年4月,杨找到许要求向其借款150万元人民币,许通过分四次银行转账的方式向杨出借了150万元人民币(许有银行流水及收据均有证明),双方也是口头约定月息2%,先按月付息后还本,没有约定款项用途、还款期限。杨付息至2012年7月,2012年8月(含)后,杨拒绝还本付息。
2014年经多次催还未果后,代理人接受委托起诉至法院。

(判决书截图,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庭审过程中,杨某(杨某和毛某为夫妻)辩称该借款为理财款,是刘某和许某委托其代为理财。而刘某和许某则主张为返本付息的借贷关系。代理人针对该主张在庭审中进行了大量的举证和论述,法院采纳我方观点,认定双方为借贷关系,判决杨某向刘某、许某归还本金以及利息近500万元。

(判决书截图,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二、案例分析
本案关键焦点在于:如何认定双方的法律关系。由于双方没有签订书面协议,所以只能通过资金往来的特点综合判断。
1、借款合同关系的基本特征:还本付息
许某于2011年8月1日、8月2日转账支付两笔共计60万元时,在银行的汇款单中写明为“借款”,由于当时双方尚未起纠纷,且系许某汇款当时在银行所留,这一留言所表明的款项性质可信度较高,由于许某、刘某与杨某往来款项为同一性质,故认定双方之间款项为借款的盖然性较大。
从杨某向刘某每月支付的款项银行流水看,杨某每月支付给刘某的款项与刘某、许某支付给杨某的款项本金的比例均为2%,这一比例有固定规律,比较符合每月2%利息的说法。
2、投资理财关系中通常具备理财方式、种类风险负担、委托报酬等特点。
杨某主张与许某、刘某为委托理财关系,称每月支付的款项为返还理财款的本金,但其没有提交任何证据,从双方款项往来看,也看不出委托理财中常见的收益支付等,按杨某的主张,其在2年时间内仅向刘某返还了本金,而没有支付过任何收益款,这一情形与情理不符,也不符合委托理财的具体情形,相比杨某的主张,刘某、许某的说法更合理,更符合日常生活实际。
综合以上,杨某与许某、刘某之间因涉案款项构成民间借贷关系的盖然性更大。在没有其他相反证据的情况下,应认定为借款合同关系。

陈锦昌律师瀛和深圳丨广东瀛尊律师事务所邮箱:s_jcchen1@hotmail.com电话:13632905496微信同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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