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位置:   网站首页    行业动态    这件事情要知道!学校出台养犬管理规定了!

这件事情要知道!学校出台养犬管理规定了!

阅读量:3763735 2019-10-25



近期,
各班级踊跃开展了
校园文明养犬主题教育活动,
多年以来困扰大家的校园养犬问题
终于可以得到解决了!
下面
就让我们一起看看都有哪些规定吧
《塔里木大学养犬管理规定(试行)》
第一条 为规范养犬活动,保障师生健康和人身安全,维护环境卫生和校园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企业事业单位内部治安防卫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校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校校园区域内犬只的饲养及其管理活动,适用本规定。
军犬、警犬、科研机构等单位因特殊需要饲养的犬只的管理不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 养犬管理实行学校监管、基层单位参与、养犬人自律、师生监督相结合的原则。
第四条 禁止在校内教学区、办公区、体育场馆、博物馆、食堂、学生宿舍区、医院、幼儿园等人员密集区养犬、遛犬。
盲人携带导盲犬或者肢体重残人携带扶助犬的,不受前款规定限制。
第五条 在住宅区公共区域内不得饲养犬只,户内采用笼养、拴养或圈养方式养小型观赏犬,严禁个人训养大型、烈性犬只。
第六条 严禁学生在校园养犬及其他宠物。
第七条 养犬人携犬外出时应给犬只戴好犬链(犬绳),由成年人(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人)牵领,严格约束,注意避让行人和车辆。
第八条 对犬只在户外排泄的粪便,携犬人应当立即清除。
第九条 不得影响他人正常工作和休息,犬只吠叫时应当立刻有效制止。
第十条 养犬人不得驱使或放任犬只恐吓、伤害他人,不得损坏公共设施。
第十一条 犬只伤害他人的,养犬人应立即将受害人送至医疗机构诊治,并依法承担医疗费用,赔偿有关损失。
第十二条 养犬人不得擅自遗弃犬只,放任犬只自行出户。
第十三条 对疑似患有狂犬病的犬只,养犬人应当立即送交动物卫生防疫检测机构进行检测;对确认患有狂犬病的,养犬人和检测机构应当报告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和公安部门,依法采取有效措施进行妥善处理。
第十四条 各部门、学院可以组织制定公约,约定本单位内允许遛犬的区域和时间,签署《校园文明养犬协议书》,并在显著位置公告。
第十五条 本办法自2019年10月17日起施行。
                      塔里木大学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委员会
                                                        2019年10月17日  
希望各位同学能遵守“规定”
严格约束自身行为,共建和谐美好校园!
end
—塔里木大学学生处—
编辑:吕玉洁
审校: 吕玉洁  马腾飞
投稿邮箱:844879740@qq.com

[近期热门文章]
熬夜的“快乐”你根本想象不到
新疆银行招聘公告
这里是兵团 | 塔里木大学
乌鲁木齐银行2020年员工招聘公告

在线QQ咨询,点这里

QQ咨询

微信服务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