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不久,家住贡井某小区的业主杨女士和不少业主一起,被物业公司告上了法庭,要求其缴纳拖欠的物业费4458.73元,并承担滞纳金及诉讼费。庭审中,杨女士辩称物业公司的服务存在瑕疵,小区内经常有垃圾堆放,公共绿地常长有杂草,其服务不符合合同约定标准,因此拒缴物业费。最终,法院未采纳杨女士的抗辩,支持了物业公司的诉讼请求。
如这般业主坐上被告席的情形,在物业纠纷案件中是很常见的。一个主要原因是业主对物业服务范围的认识非常模糊。承办法官表示,对于该类抗辩,业主需要注意到,物业服务内容具有多样性、物业服务过程具有持续性,以及物业服务标准具有不可计量性等特点,不能以某项物业服务存在瑕疵为由而拒缴服务费。
“当然,如果物业公司在提供卫生清洁、绿化养护服务上确实存在质量问题,业主还是可以进行抗辩的,但是必须提供有力的证据证明,而不能仅仅依据自己的陈述。”贡井法院民二庭承办法官谈道,依据“谁主张谁举证”的原则,证明物业服务存在瑕疵的责任一般由业主承担。如果确有证据证明物业服务存在不达标的事实,法院可能会对物业费及违约金作出相应的减免。
本微信公众号所载图文除原创外均来自网络,如涉及版权敬请指出,以便我们及时删除或妥善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