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连的霍女士在大连一家健身公司办理了3年期会员,接受瑜伽运动指导。但在一次瑜伽教学过程中,教练吕某导致霍女士右腿粉碎性骨折。伤愈后霍女士将健身公司和教练吕某一起告上法院,索赔误工费、治疗费等合计10余万元。近日,法院对此案作出判决:霍女士获赔5万余元。
在教练指导下
粉碎性骨折
2016年,霍女士在大连一家健身公司办理了会员卡并签订《会籍合约》,接受被告提供的瑜伽环境及专业的运动指导,卡种为36个月。合约中约定,会员须确保自己的身体处于健康状态,没有任何不适运动的疾患损伤;会员应在授课教练的指导下进行锻炼,如有违规,后果自负。
2018年1月14日19时许,在这家健身公司的瑜伽室,教练吕某对霍女士进行瑜伽教学过程中致使霍女士腿部受伤。霍女士被送至大连医科大学附属第二医院治疗18天,诊断为右股骨中段粉碎性骨折,期间健身公司支付了1.5万元,教练吕某支付了1万元。
2018年9月25日,霍女士申请司法鉴定。鉴定不构成伤残等级。法院查明,教练吕某系高级瑜伽指导师,事发时系健身有限公司的工作人员。霍女士将教练和健身公司都告上法院,索赔误工费、医疗费等合计10余万元。
终审判决:
赔偿5.5万
一审法院认为,教练吕某对霍女士进行瑜伽教学过程中致使其腿部受伤,吕某虽非故意致伤霍女士,但其系霍女士受伤的直接责任人,且作为专业的瑜伽教练,应预见到可能出现的突发情况及危险情况,故其具有一定的过错,应当承担相应的责任。事发时,吕某系被告健身有限公司的职员,故其民事赔偿责任理应由其所在单位承担。
此外,霍女士作为完全行为能力人,对自己从事的运动应预料到一定的危险性,应尽到相应的注意义务,其自身亦存在过错,故可以减轻侵权人的责任。综合考虑本案发生的原因,当事人在事发时的行为,以及损害后果的相关因素,法院判健身有限公司应承担80%的责任,霍女士承担20%的责任。健身公司赔偿霍女士各项损失合计55515.33元。
健身公司不服上诉,请求改判自己赔偿2万元。其理由是原判认定误工时间过长,误工费证据不足,且霍女士只承担20%责任过少。
大连市中院近日终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延伸阅读
专家:
35岁以后
不适合练瑜伽
不是每个人都适合练瑜伽,正确地认识瑜伽,心态平和。不去片面追求完成复杂的形体动作,不以急功近利的心态练习瑜伽。
另外,瑜伽实际上对于肌肉力量的训练没有什么特别大的帮助。它主要是起到牵拉的作用。牵拉韧带等等对人体确实有一定的帮助,但是对于肌肉力量的提高并不明显。
南京一位骨科专家表示,35岁以后不太适合进行瑜伽训练,成年人的韧带和骨骼结构都已发育成熟,再去练一些柔软的动作,特别是脊柱关节过度活动,就会造成损伤。
这些瑜伽动作
容易造成伤害
引起颈椎伤害的主要体式:头倒立、肩倒立和犁式;
引起肩关节损伤的主要体式:四肢支撑式、下犬式、侧板式和弓式;
导致膝盖伤害的常见体式:战士式,三角侧伸展、莲花坐、单腿鸽子式、英雄坐;
造成手与腕关节损伤的常见体式:下犬式、四肢支撑式、手倒立、鹤禅式、侧板式。
文:大连晚报首席记者万恒综合《扬子晚报》
编辑:湘烨
美编:昉
校对:魏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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