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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样令人痛心的案件,还要发生多少起,才能修改刑法法律?
2019年10月20日19时许,公安机关接到报警,沙河口区发生一起故意杀人案,受害者某某(女,10岁)被害身亡。接警后,市公安局经连夜工作,于当日23时许,在走访调查中发现蔡某某(男,2006年1月出生,13岁)具有重大作案嫌疑。到案后,蔡某某如实供述其杀害某某的事实。依据《刑法》第十七条第二款之规定,加害人蔡某某未满14周岁,未达到法定刑事责任年龄,依法不予追究刑事责任。同时,公安机关依据《刑法》第十七条第四款之规定,按照法定程序报经上级公安机关批准,于10月24日依法对蔡某某收容教养。
扪心自问,我想任何一个有良知的人,在面对这种案件的判决时,都会觉得是对被害人极大地不公平。凭什么凶手是十几岁的未成年人,杀人就不偿命了。
而这种未成年人杀人的案件并不是只有这一起。
早在2004年在北京发生过一起未成年人绑架案。4名未成年人绑架人质(他们认识的同学)索要150万元赎金,而在赎金到手前却将人质杀害。
法庭经过认真审理后,将4个孩子判刑,但没有一个被判死刑。
结果这三个孩子走出法庭后就开始在那儿笑,为什么?他们觉得很得意,觉得果真我们四个没有一个被判死刑。
在当时杀人的时候,主案犯就明确向其他犯罪嫌疑人传达“未成人杀人是不能被判刑的”。你说气人不气人。
这一幕,被记者拍了下来。当天晚上大家都能在电视上看到一则消息叫《4少年逃过死刑继而相视而笑》,这个情节让人感到更加心痛。
而对于未成年人杀人事件,法律不修订,又能奈他何?
2018年3月30日,湖北孝感女孩张某乘电梯时遭男孩黄某(2004年9月生,系未成年人,与受害人张某是同年级同学)用剪刀挟持,实施抢劫,后被剪刀刺伤,过程中还逼迫女孩脱光衣服。
张某出院记录显示,她入院诊断时颈胸部刀刺伤,颈胸部皮下气肿;纵膈气肿、积血,双大腿刀刺伤,在重症监护室数日方脱离生命危险。警方通报称,因犯罪嫌疑人在案发时未满14岁,未达刑事责任年龄,尚不够刑事处罚,对案件予以撤销。
现行刑法规定不满十四周岁的未成年人不负刑事责任,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六周岁的人,只对故意杀人、强奸、抢劫等八种严重的犯罪负刑事责任。刑法规定未成年人不负刑事责任是因为他们缺乏对正确是非的辨认能力和控制能力。
但是随着社会的发展,现在未成年人成长越来越早熟,十几岁的孩子早已有了是非明辨能力,而刑法的规定却仍停留在几十年前的阶段。
如果经验事实不断地证明法律逻辑存在问题,那么这种逻辑命题就值得修正。
从当前多起孩子实施杀人等严重犯罪的案件来看,认为他们缺乏是非对错的辨认能力或控制能力的法律逻辑很难服众。
罗翔
因此,我支持降低刑法责任年龄。也呼吁相关部门正视刑法的漏洞,降低刑法责任年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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