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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连11岁女孩被害 警方通报:加害人未满14周岁 不负刑责

阅读量:3775464 2019-10-25


据大连公安微博昨日消息,2019年10月20日19时许,公安机关接到报警,沙河口区发生一起故意杀人案,受害者某某(女,10岁)被害身亡。接警后,市公安局高度重视,立即组成专案组全力开展侦查。经连夜工作,于当日23时许,在走访调查中发现蔡某某(男,2006年1月出生,13岁)具有重大作案嫌疑。到案后,蔡某某如实供述其杀害某某的事实。

  依据《刑法》第十七条第二款之规定,加害人蔡某某未满14周岁,未达到法定刑事责任年龄,依法不予追究刑事责任。同时,公安机关依据《刑法》第十七条第四款之规定,按照法定程序报经上级公安机关批准,于10月24日依法对蔡某某收容教养。
  据媒体此前报道,小丽(化名),11岁,上五年级,涉事男孩则未满14周岁,以前两人曾经上过同一个托管班。出事至今,女孩舅舅贺先生一直没有见到男孩的家人。
  “孩子在花坛里,发现的时候已经死了,满身都是血和伤,裤子被脱到一半。”男孩家所在的小区就在花坛的马路对面,贺先生说,马路上还能见到血迹,“拖拽的、滴落血迹都有,他(男孩)家里都是血。”贺先生认为,男孩的动机就是想性侵犯小丽,把小丽带到家里后,“孩子不愿意,就拿刀伤害了孩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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