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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救妹妹打死妹夫,被改判无罪,羁押856天后,他申请77万元国家赔偿

阅读量:3777645 2019-10-25


两年前,
家住河北省保定市徐水区的田丰,在自家门口用铁锹将其妹夫打成重伤,经医治无效身亡。起因是田丰的妹妹与妹夫发生冲突,为救被捅伤的妹妹,田丰做出此举。
事发后,田丰被判刑三年,服刑期间一直在上诉和申诉,今年8月23日,当地检察院认为,田丰属于正当防卫,不再起诉,他无罪释放。
10月21日,出狱后的田丰提出了国家赔偿的申请。
在保定徐水区人民检察院出具的不起诉理由说明书中,决定撤回起诉。受访者供图  在自家院门口,用铁锹打死妹夫
  
事情从两年前说起。
  2017年4月19日晚上,田丰的妹妹和丈夫赵某因为琐事在电话里发生了争执,妹妹来到了河北省保定市徐水区郝王庄村的田丰家中。后来赵某也驾车赶来,并在田丰家院门口,拿刀刺向了自己的妻子。
  近日,田丰在接受媒体采访时回忆了当晚的场景,正在睡觉的他听闻妹妹和妹夫到来后走到院门口,正好看到妹夫从车里拿出一把刀,“他说非要弄死我妹妹。”田丰赶紧回院子里找了把铁锹。这时妹妹和妹夫还在拉扯,田丰看到妹夫拿刀捅了妹妹,“这时我妹妹也说,‘哥他拿刀捅我了’。”
田丰听闻,拿起铁锹拍向了妹夫。
  田丰的代理律师殷清利说,监控视频清晰拍下了当晚的情景:在田丰的拍打下,赵某搂抱住田丰妹妹,始终持刀未松手。为了救妹妹,田丰在铁锹头部掉落的情况下持续击打赵某的头部、右臂和腿部,并夺走了赵某手中的尖刀。
  后来田丰将受伤的妹妹送到了医院,赵某也被送往医院,但经抢救无效于当年5月1日身亡。
  经法院鉴定,赵某符合特重度颅脑损伤继发多脏器功能衰竭死亡,田丰妹妹的损伤属重伤二级。
一审6年二审3年,最终无罪释放
事发次日,因涉嫌故意杀人罪,田丰被刑事拘留,同年5月3日,田丰被逮捕。
  2018年2月24日,徐水区人民检察院以田丰犯故意杀人罪向徐水区人民法院提起公诉。
2018年7月23日,徐水区人民法院以故意杀人罪判处田丰有期徒刑六年,剥夺政治权利二年。
  田丰不服提出上诉。“二审的时候我接手了这个案子。”殷清利说,2018年12月3日,保定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刑事判决,以故意杀人罪判处田丰有期徒刑三年。
  “一审时法院认为赵某刀具已经脱手,田丰仍对他做出了拍打行为,这构成了防卫过当。”殷清利说,他在做二审辩护时,认为赵某的不法侵害应该到田丰妹妹被送就医才算终止,“妹夫倒地后一直与妹妹纠缠在一起,妹妹逃脱不了,所以这两三分钟的时间田丰一直在用铁锹拍打妹夫,想让他把手松开。而且田丰有救治和自首情节。”
二审宣判后,田丰不服,向河北省保定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申诉。2019年7月26日,保定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将此案发回徐水区人民法院重审。8月23日,徐水区人民检察院作出不起诉决定书,认为田丰属于正当防卫,不负刑事责任,对田丰作出不起诉决定。当晚,46岁的田丰被无罪释放。
继续经营鲜肉店,提出国家赔偿申请
田丰此前和妻子一起经营一家鲜肉店。无罪释放后,他回家和妻子一起继续经营鲜肉店。对于当年的事情,田丰不愿再多说什么,只表示“妹妹现在很好”。  
10月21日,田丰在律师的陪同下,到河北省保定市徐水区人民检察院,提交了国家赔偿申请书及材料。“实施正当防卫、解救妹妹的正义行为,反而身背故意杀人罪名,遭受两年多的牢狱之灾,给我和家人的身心造成了巨大的伤害。”田丰曾表示。
  
在殷清利提供的《国家赔偿申请书》中,田丰请求依法向其本人支付侵犯公民人身自由的赔偿金27万余元(2017年4月20日至2019年8月23日,共羁押856天)、精神损害抚慰金50万元,并消除影响,恢复名誉,赔礼道歉。
  殷清利表示,起初他们是徐水区人民检察院提出的赔偿申请。10月23日检察院告知,在与保定市中级人民法院沟通后,赔偿单位为保定市中级人民法院。“等过两天拿到检察院这边的相关材料,我们会到保定中院的赔偿委员会进行申请。”殷清利说。
两年前,家住河北省保定市徐水区的田丰,在自家门口用铁锹将其妹夫打成重伤,经医治无效身亡。起因是田丰的妹妹与妹夫发生冲突,为救被捅伤的妹妹,田丰做出此举。事发后,田丰因故意杀人罪、防卫过当被判刑三年。服刑期间田丰一直在上诉和申诉。今年8月23日,当地检察院认为田丰属于正当防卫,不再起诉,他无罪释放。
  10月21日,出狱后的田丰提出了国家赔偿的申请。
延伸阅读:行凶者虽倒地 危险并未消除
在保定市徐水区人民检察院出具的不起诉理由说明书中提到,“在二审、再审程序中,保定市人民检察院均发表‘田丰系正当防卫(系无罪)’的公诉意见,在市院意见明晰的情况之下,结合现阶段‘于欢案、宝马男案、涞源反杀案’等案例所呈现的司法理念,本案已无继续指控的必要,故经本院检委会研究决定,撤回起诉。” 
广强律师事务所网络犯罪辩护与研究中心秘书长周筱赟表示,《刑法》第20条第3款规定了“无限防卫权”(又称特殊防卫、无过当防卫),即对正在进行行凶、杀人、抢劫、强奸、绑架以及其他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采取防卫行为,造成不法侵害人伤亡的,不属于防卫过当,不负刑事责任。
  周筱赟说,防卫过当和正当防卫最关键的区别,就在于防卫时危险性是否已经消除,是否超过必要的限度。
“本案最大的争议在于,在赵某倒地后,田丰继续用铁锹拍打,原审认为当时的危险性已经消除,此时继续拍打,属于防卫过当,涉嫌故意伤害罪乃至故意杀人罪。但是我认为,赵某行凶是一个持续的过程,在田丰妹妹被捅成重伤的情况下,赵某虽已倒地,但危险性并未消除。此时对赵某采取制止暴力侵害的防卫行为,应属《刑法》规定的无限防卫权,不负刑事责任。” 
周筱赟表示,在面对危险时,不可能要求防卫人在几秒钟内作出精准的判断。基于常理常情,田丰在其妹妹被捅成重伤的情况下,主观上根本不可能、不应当认识到实际上不法侵害已经结束,根据主客观相一致的法理,也不应当承担刑事责任。
  周筱赟说,法律应当维护基本的社会正义,对正当防卫认定的保守倾向,只会使得恶人愈加嚣张跋扈,而普通人在受侵犯时则畏首畏尾。这与法律“惩恶扬善、伸张正义”的作用完全背道而驰。
本文来源齐鲁晚报·齐鲁壹点记者 陈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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