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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导读:家住武冈市春光新城7栋的邓敏女士,于2018年11月向武冈市人民法院提起了一则关于二次缴纳燃气开户费的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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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邓敏女士向法院提出如下诉讼请求
1、判令被告(湖南省银联置业投资有限公司)返还原告武冈市春光新城7栋××××房天然气开户费人民币2300元。2、判令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
事实与理由:原告邓女士于2018年6月6日购买被告所属武冈市春光新城7栋××××房后,于2018年6月6日到被告交纳天然气开户费2300元。
事后邓女士发现天然气开户费已计入预售商品房销售成本中,遂多次找到被告要求返还天然气开户费,然被告强词辩称武冈没有先例,不予理睬,邓女士认为天然气开户费已计入预售商品房销售成本中,理应由被告缴纳,不能由原告二次买单。
被告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吴云生辩称原告主张返还天然气开户费无事实与法律依据,本案是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天然气开户有合同约定,请求法庭依法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根据当事人的陈述和经审查确认的证据武冈法院认定事实如下原告邓敏及其丈夫欧阳迪与湖南省银联置业投资有限公司签订了商品房买卖合同,购买了位于武冈市春光新城二期7栋××××号商品房,并于2018年6月6日支付89240元(其中车库款85190元,电费预存500元,办证工本费1250元,天然气开户费2300元)给湖南省银联置业投资有限公司武冈春光新城二期项目部,商品房买卖合同的附件三中第十二条约定:供气、通讯、信报箱有线电视等各项开户费用均由买受人承担。
法院认为,本案系合同纠纷,原告提出返还天然气开户费的诉讼请求,应以原、被告双方签订的商品房买卖合同中约定的供气等开户费用由买受人承担是否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禁止规定,该约定是否无效为前提。
原、被告订立的商品房买卖合同,合同附件中约定了供气、通讯、信报箱有线电视等各项开户费用均由买受人承担,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系双方的真实意思表示,应为合法有效,当事人应当依约履行各自的合同义务。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五十二条规定,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的合同无效。这里的法律是指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颁布的法律,行政法规是指国务院颁布的法规。原告为证明其诉讼主张向本院提交了国家计委、财政部门关于全面整顿住房建设收费取消部分收费项目的通知、湖南新建商品房交易价格行为规则、湖南省物价局关于进一步明确居民燃气庭院和室内管道安装费相关事宜通知及湖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印发《湖南省管道燃气价格管理办法》的通知,原、被告的约定虽然与这些规定有抵触,但这些规定并非法律和行政法规,不能据此认定双方意思自治的商品房买卖合同中关于供气等开户费用的约定无效,故对原告提出的诉讼请求,缺乏事实依据与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五十二条、第六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原告邓敏的诉讼请求。本案受理费50元,由原告邓敏承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南省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法院认为此案系合同纠纷,但是合同内容并不违法,所以驳回了邓敏女士的诉讼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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