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平市促进传统工艺美术保护发展办法
第一条 为传承和弘扬民族优秀文化,保护和发展传统工艺美术,促进工艺美术事业的创新与繁荣,根据《传统工艺美术保护条例》《中国传统工艺振兴计划》《山西省传统工艺美术保护发展资金管理办法》等法规文件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我市行政区域内从事传统工艺美术保护、发展及其研究、创作、传承教育、生产经营、管理服务等活动的单位和个人。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传统工艺美术是指历史悠久、技艺精湛、主要采用天然或传统原材料、以传统工艺和制作技艺流程创作生产、具有鲜明的民族风格和地方特色、在国内外享有声誉的手工艺品种和技艺。
第四条 市城镇集体工业联合社为传统工艺美术保护发展项目的主管部门,负责全市传统工艺美术保护发展的指导协调和监督管理工作。其主要职责:
1.组织实施传统工艺美术保护和发展工作;
2.指导服务传统工艺美术的研究、创作、生产、经营、人才培养、对外交流等活动;
3.组织传统工艺美术品种和技艺、工艺美术精品的评审认定,组织国家、省、晋城市工艺美术大师评审的具体推荐工作,开展保护性管理工作;
4.负责传统工艺美术保护发展专项资金的筹集、申报和资金监管工作。
第五条 市工艺美术协会等相关行业组织应协助工艺美术主管部门做好传统工艺美术保护发展工作。
第六条 设立高平市传统工艺美术保护发展专项资金,每年100万元列入财政预算,发掘、继承和保护我市传统工艺,丰富我市传统工艺美术题材和产品品种,提升设计与制作水平,提高产品品质,培育工艺美术大师和知名品牌,促进传统工艺广泛应用和振兴发展。专项资金主要用于:
1.地域特色传统工艺美术传承保护和工艺美术品类的创新创作研发,传统工艺美术与现代科技的融合应用;
2.传统工艺美术生产性保护示范基地建设,省、晋城市级大师工作室及我市工艺美术专业场馆等非营利性公共服务平台的建设、运营、维护;工艺美术产品电子商务网络平合建设、运营、维护;
3.传统工艺美术人才培养,包括省、晋城市级工艺美术大师建立工作室和带徒传艺;
4.国家级、省级工艺美术行业特色园区的培育及工艺美术优秀企业和个人奖励;
5.开展综合性、专业性行业调査,支持工艺美术典藏、专著、专集等编辑出版;
6.支持工艺美术行业组织与相关院校、职业培训机构、企业合作开展人才教育培训;
7.支持工艺美术对外交流和宣传推介等活动;
8.奖励对传统工艺美术保护发展有突出贡献者;
9.市城镇集体工业联合社确定的工艺美术重点领域及项目绩效评价工作。
专项资金由市财政局、市城镇集体工业联合社负责管理使用。
第七条 专项资金使用主要采取补助、奖励两种方式。
(一)补助
1.对国家级、省级、晋城市级工艺美术大师和工美企业设计研发创作人员给予补助;
2.对参加国内外工艺美术专业展会展位和宣传费用给予补助;
3.对符合第六条明确的支持领城和项目给子补助;
4.用于省、晋城市工艺美术支持项目的配套支持。
(二)奖励
1.对新创建的国家级特色园区一次性奖励10万元,省级特色园区一次性奖励5万元;
2.对参加国家级、省级工艺展会并获重要奖项的给子予奖励.其中,获得国家级金奖的奖励2万元、银奖奖励1万元、铜奖奖励5000元,;获得省级金奖奖励1万元、银奖奖励5000元、铜奖奖励3000元;获得晋城市级金奖奖励5000元、银奖奖励3000元,铜奖奖励1000元;
3.对编辑传统工艺美术相关书籍、技艺视频等优秀作品的给予奖励;
4.鼓励企业产业化、规模化发展,规范企业用工,依据社会保障缴纳、依法纳税等情况给予优秀企业奖励;
5.鼓励带徒传艺,对规范性安置就业的优秀工艺美术大师给子奖励。国家级大师带徒3人及以上,满3年一次性奖励5万元;省级大师带徒3人及以上,满3年一次性奖励3万元;晋城市级大师带徒3人及以上,满3年一次性奖励1万元;
6.对引进高端人才(外省国家级、省级工艺美术大师和高级工艺美术师)从事生产和创作的成果按相关规定给子奖励;
7.鼓励工艺美术技术人オ参与大师评定。凡被评为国家级工艺美术大师的给子奖励10万元;新评为山西省工艺美术大师的给予奖励3万元;新评为晋城市工艺美术大师的给子奖励1万元,新评为高平工匠的给予奖励0.5万元。1年内同时获得2项及以上荣誉称号,以取得最高荣誉称号给予奖励。
以上奖励资金由市城镇集体工业联合社考核发放。
第八条 传统工艺美术品种和技艺、工艺美术精品实行评审认定制度。评审认定工作每年进行一次。传统工艺美术品种和技艺、工艺美术精品的评审认定由市城镇集体工业联合社组织实施。
(一)对被认定为我市传统工艺美术品种和技艺的,由市城镇集体工业联合社组织有关单位采取下列保护措施:
1.搜集、整理、建立档案;
2.征集、收藏优秀代表作品;
3.优先推荐申报国家、省和晋城市级传统工艺美术品种和技艺;
4.指导生产单位和个人建立传统工艺美术技艺保密制度,依法采取保密措施。
(二)对被认定为我市工艺美术精品的,由市城镇集体工业联合社组织有关单位采取下列保护措施:
1.建立高平市工艺美术精品目录,出版专集推介宣传;
2.优先推荐申报晋城市工艺美术精品、山西省工艺美术精品或国家级珍品;
3.可以使用高平市工艺美术精品证标。
第九条 对被认定为国家级、省级、晋城市级工艺美术大师的,由市城镇集体工业联合社组织有关单位采取下列保护措施:
1.鼓励工艺美术大师创办企业,享受国家和省、晋城市及我市有关扶持中小企业相关优惠政策;
2.支持工艺美术大师创建工作室和带徒传艺;
3.所在单位为工艺美术大师到美术院校进修提供便利条件;
4.优先推荐带徒学艺人员(附作品)评选晋城市级、山西省工艺美术大师。
第十条 ,办法内容如下:对工艺美术大师带徒投艺进行补贴,国家级工艺关术大师每带1名学徒,每月发放大师培补贴800元,山西省工艺美术大师每带1名学徒,每月发放大师培训补贴500元,晋城市工艺美术大师每带1名学徒,每月发放大师培训补贴300元,国家、省、晋城市级工艺美术大师在同一时期享受补贴最多不超过3人,对同一徒弟享受补贴时间不超过3年,带徒授艺培训补贴每年发放一次。
第十一条 支持组建工艺美术大师创作团队。鼓励国家、省、晋城市三级大师组建创作团队,聚集合力创新,共同打造大师品牌,走个性化、差异化、高端化发展之路;鼓励工艺美术大师与职业技术学校的专家教授组建创作团队,跨界聚集优秀技术人才,构建创新研发平合,提升创新能力;鼓励创作团队中的国家级、省级大师到高平市中等专业技术学校担任工艺美术专业特聘教师,依托现有的创新研发平台或大师工作室,开展教学实训、大师精品名作鉴赏,培养造就一批通晓设计、艺术、美学和文化的实用型、技能型创意设计的专业人才。凡被市城镇集体工业联合社认定并授权的大师创作团队给予一次性5万元的资金补助,充分发挥创作团队对行业发展的示范引领作用。
第十二条 支持学习培训和参展参评。定期举办工艺美术理论和技艺培训,引导工艺美术大师加强学习交流;支持参加继续教育和各种形式的学习培训,不断补充、扩展和更新知识,提高专业素养和创新能力。每年组织工艺美术大师参加国家、省、晋城市级等权威性展示展览和竟赛评比活动,鼓励和支持大师举办个展、联合办展,积极参加工艺美术学术交流与研讨,拓宽创作视野,激发创作热情,提高大师的知名度和影响力。
第十三条 各乡(镇、办事处)、各有关部门要认真贯彻落实国家、省、晋城市及我市鼓励发展文化产业、创意产业优惠政策,加快在资源集中、优势明显的工艺美术重点区城建设工艺美术创意园区,鼓励工艺美术科技研发设计创意、艺术创作、文化旅游向园区聚集发展,提升工艺美术产业的整体竞争力和影响力。
第十四条 各乡(镇、办事处)、各有关部门要积极扶持能带动工艺美术行业发展的龙头企业、重点项目和名牌产品。支持龙头企业创建行业研发中心和技术中心,带动行业技术创新和质量水平提升;支持重点项目采用高新技术、先进适用技术进行改造,促进工艺美术产业转型提升;支持创意设计企业挖掘区域特色文化资源,运用自主知识产权和智力优势,开发工艺美术创意精品和衍生新产品,打造国际国内知名品牌,推动国内外工艺美术产业交流合作,提高国内外市场占有率。
第十五条 市城镇集体工业联合社、各有关部门要根据工艺美术行业特点,研究更加适用的人才培训考核评价激励方式,创新工艺美术人オ成长机制。
第十六条 对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单位和个人,由市城镇集体工业联合社给予奖励:
1.为促进传统工艺美术保护、传承、发展、人才培养作出突出贡献的;
2.设计、制作的传统工艺美术作品被评为中国工艺美术珍品的;
3.捐赠中国工艺美术珍品、山西省和晋城市工艺美术精品的;
4.捐赠传统工艺美术保护发展资金的。
第十七条 加强工艺美术版权保护、规范工艺美术产品申报
登记。
1.对于提供虚假材料或者作品骗取市传统工艺美术品种和技艺或者市工艺美术精品认定的,由市城镇集体工业联合社撤销已认定的资格并收回证书、证标,3年内不再受理其申请;
2.加大工艺美术版权保护政策法规的宣传力度,引导工艺美术大师申请版权登记。加大传统工艺美术作品版权保护力度,严厉打击侵权盗版行为,规范市场秩序,促进工艺美术市场健康有序发展;
3.凡当年新申请获准工艺美术产品版权登记的企业或创作者个人,登记数量10件一30件的奖励0.5万元,登记数量31件-50件的奖励1万元,登记数量51件一80件的奖励1.5万元,登记数量81件一100件的奖励2万元,登记数量101件及以上的奖励3万元。由市文化和旅游局负责,市城镇集体工业联合社配合。
第十八条 市自然资源、林业等部门要加大对本土制作传统工艺美术企业特需的珍稀矿产资源和天然原材料的保护力度,对非法采伐、占用或破坏的,依法给子行政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九条 市城镇集体工业联合社、各有关部门工作人员在传统工艺美术保护、管理工作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法给子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泄露工作中知悉的传统工艺美术技艺秘密及其他商业秘密的;
2.遗失有关评审材料、参展作品,给当事人造成重大损失的;
3.工作严重失职,致使应受保护的传统工艺美术品种和技艺未得到有效保护的;
4.收受贿赂的;
5.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的。
第二十条 本办法由市城镇集体工业联合社负责解释。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3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