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敲诈养老机构的常见“套路”

阅读量:3811269 2019-10-26


套路一:把老人“藏”起来,诈骗养老机构
把患有痴呆症的老人送进规模小、设施相对简陋、门卫不严的养老机构,签好入住协议一两个月后,乘老人用餐或洗澡之际,悄悄把老人“偷”出来,然后向院方要人,最后漫天要价……
刚开始的时候,一些养老院自责自己管理上有漏洞,没有好好照顾好老人,后来几家养老院在几起官司纠纷中看到了同样熟悉的面孔,才发觉陷入了设计好的陷阱中。
 
套路二:利用“意外”索要赔偿金
当事人把年事已高、步履蹒跚的老人送进某养老院后,关照院方老人患有糖尿病,需每天散步几回。开始一两周,当事人还三天两头来院陪老人散步,后来就推说忙,买上一只助步器让老人自己去走了。院方劝阻家属,他们却说,不要紧的,在家都这样走,不会摔跤的。可往往没过几天老人就摔成了骨折。于是院方就陷入了官司中。这种事常发生在走廊宽敞、硬件设施较好的养老机构。而在处理这些事件的过程中,院方也曾洞察到对方的一些蛛丝马迹,但因拿不出实实在在的证据,只好无奈地拿出赔偿金。
 
套路三:把老人送进养老院就开始失踪
有的时候,家属把老人送到养老院以后,刚开始几个月还按时来探视交钱,但是缴纳几个月费用以后就开始和养老院玩失踪,电话什么的全都打不通。
 
套路四:利用老人和养老院发生矛盾
现在许多家属,一旦把老人送进养老院以后,但凡老人有一点事,都会以此为由在养老院大闹不停,尤其是老人正常死亡后,一些家属也会前来闹事,索要赔偿。
养老机构被‘斩’,不排除本身在管理或某些护理环节上存在一定漏洞,但老年人是高危群体,养老机构是一个专为高危人群提供服务的高风险公益行业。很多人不了解养老机构的特殊性,从而导致了一有纠纷,子女就将责任全部推给养老机构;养老机构在尽到义务和责任的前提下,有的意外发生是不可抗拒的、也是难以预料的。

养老机构防诈骗指南
 
一、及时签署、正确理解和履行合同
养老服务机构应当与收养的老人及其近亲属或者送养单位签订收养服务合同。老人家属是共同付款人、担保人或者联系人,代理人。树立老人合同主体的地位,体现对老人人格权的尊重,同时能够避免纠纷。
 
二、重视老人入住养老院的程序安排
(1)《健康状况陈述书》
(2)《体检报告》
(3) 《自理能力测评》
(4)《入住登记表》
 
三、明确养老院有妥善安置老人的义务,避免随意处置老人的法律风险。
合同期满后乙方既不提出续订合同又不搬出甲方(养老机构),则本合同变更为无固定期限的合同,甲乙丙三方仍按原本合同约定内容履行。老人欠费,家属不接,养老院不能直接把老人送回家。 一旦出现这种欠费、家属不接老人的情况,养老院一定不要拖延,要及时起诉,避免损失扩大。
四、及时妥当处理纠纷
当纠纷产生的时候,养老机构应该及时按照合同约定的方法来处理,有约定按约定,没有约定看看法律规定,没有法律规定按照最有利于老人的方法,并且要保留和收集证据:体检报告、就医记录、当时见证人的、出入登记、亲属探视登记(物品、食物登记)、现场照片等。
五、合同应明确特殊情形的责任分担
 
比如说老人在养老院遭到不可抗力因素受到伤害的时候,后果不应该让养老机构独自承担。许多的老人在养老院中因为自身的身体原因患病,养老机构应在所提供服务和自身能力的范围内积极救治,但对老人患病或老人因疾病导致去世所产生的后果不承担责任。

建言
 
从目前诉讼情况看,养老机构运营还面临一些困境。首先,多数养老机构属于公益性质,盈利能力弱,社会资本关注度低。目前进入该行业的民营资本往往规模小、资金实力弱、经营稳定性差,属于相对“弱势”资本。而老年人经济实力有限,不可能承受高昂的住院费用。同时由于认知、行动能力下降等客观因素,属于伤、病高发“弱势”人群。
审理此类纠纷,法官挑战重重。一方面法官要鼓励该行业发展,维护社会资本进入养老领域的积极性,不能苛以过重责任;另一方面要保护老年人合法权益,维护行业规范,这就要求法官在两者之间不断进行个案权衡。此外,由于服务合同责任、养老机构安全保障义务下的侵权责任、第三人侵权责任和子女的监护责任相互交叉,加上老年人举证能力弱、辨识能力弱,这需要法官在利益衡量和自由心证的基础上做出正确裁断。而且我国目前尚没有根据养老机构的护理能力、规模、风险承受能力,及老年人的护理难度、护理时间等,对养老机构护理资质进行分级分类管理的具体办法。

综上所述,养老院需要“先小人后君子”,在入住前双方需要签订一些受伤、病情责任险的处理方法,能双方自我了断的自己解决,双方不能达成的由第三方分析机构鉴定书责任人为依据。但是养老院也会从道义上进行帮助支持。这样,就会打消老年人家属的敲诈行为,大大降低养老院风险。如此,养老院就能化解老年人发生病情伤情后的家属敲诈行为引发的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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