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犯罪低龄化引关注 怎样约束“危险少年”? | 火线评论

阅读量:3820175 2019-10-26



2009年11月24日,湖北武汉,未成年犯管所服刑人员。图片来自视觉中国
在必须严惩“危险少年”的呼声中,究竟该如何预防、矫治,并未有实质性的系统推进
文 | 记者 周东旭
大连一名10岁女童被害身亡,嫌犯因未满14岁不究刑责,再次将未成年人犯罪问题推上风口浪尖。在必须严惩“危险少年”的呼声中,究竟该如何预防、矫治,似乎并未有实质性的系统推进。被害者不应该枉死,未达刑事责任年龄亦不是一放了之的“挡箭牌”,制度层面必须要有所作为。根据刑法规定,未满 14 周岁为完全不负刑事责任年龄,不管行为危害程度如何,均不负刑事责任,不得适用刑法处罚。自1979年颁布刑法,14周岁的刑事责任年龄标准沿用至今。不过,14周岁的范围界定是否适宜,一直有争议。事实上,早在上世纪八十年代,该问题就已经显现。时至今日,这一问题仍待解。
未满14周岁不追究刑责,并不意味着就不受任何约束。根据现行法律,对未达刑事责任年龄的未成年人,明确了“收容教养”“治安处罚”“训诫”“工读学校”(又称专门学校)、“责令严加管教”以及“教育帮教”六类矫治措施。不过,上述措施在实践中却并未发挥应有作用,以致“司法纵容论”盛行。此外,工读学校、监护人管教、社会力量介入等矫治措施的启动,均取决于监护人的同意、配合,然而法律规定对监护人的制约要求缺失,对各类措施矫治效果的评估均无硬性规定。总之,实践操作中,对危害社会行为未成年人接受矫治的强制性要求过低,法律规定的各种矫治措施变成了纸上画饼、镜中观花,客观上形成了对相关未成年人一放了之的局面。
约束危险少年,司法制度的矫治功能必须要不断强化。教育为主、惩罚为辅,不能等同于制度上的“纵容”。临界预防制度是一项对罪错未成年人提前开展教育矫正的措施。刑法学者刘宪权曾撰文指出,设立临界预防制度的现实依据在于矫治有犯罪倾向的未成年人的性格,保障未成年人的身心在正轨上健康发展。为此,他建议在学校、社区、公安机关、检察院未检部门、法院少年法庭部门中专门设立“预防未成年人犯罪岗”。除了监护人职责,未成年矫治不可能单独依靠政府和司法之力,建立一套完整的社会体系是共识,包括居委会等基层组织,以及教育机构、公益性机构等的参与,不过,囿于现实条件限制,这恐怕又是难上加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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