据悉,萍乡某小区业主王某(化名),在2013年交房后与物业公司签订《前期物业管理合同》,合同就物业公司提供物业服务及物业费的计算和缴纳等做了约定。自2013年12月起,经物业公司催收,王某一直未缴纳物业费,物业公司遂诉至法院,要求王某支付2013年12月至2018年8月的物业服务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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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安源区法院调解这起物业服务合同纠纷案件。法院承办法官在收到案件后,通过电话与王某联系,经联系了解王某未交物业费原因是认为物业公司未履行物业服务,提出小区内环境卫生存在问题,且楼道内摆放了较多的杂物、电动车等,影响消防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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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官在收到王某反映后遂与物业公司进行沟通,并将王某提出的问题反馈给物业公司,物业公司表示其先整改一个月。后物业公司表示其公司加强了小区内环境卫生清洁,并建造了车棚,王某也已交纳物业费,并向法院申请撤诉。
来源:萍乡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