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于大连这个案件的一点点看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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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10-27
大连降温了,开始向冬季迈进。
10月20日的大连天气特别好,空旷无云的天和明媚的阳光下,却发生了这么让人心生寒意的一件事情。10岁的小女孩在美术班下课回家的路上,被熟人欺骗至其家中,在企图侵犯遭拒后,被残忍杀害。她还没有开始体验这个世界的美好,还没有见证更多的精彩,生命就这样消逝了。而导致这一切的,是一个年龄还不到14周岁的男孩,一个身高170多,体重到了140斤上下的男孩。当时听到这个男孩的体态描述,小王和舍友都觉得心里一阵害怕。小王身高175上下,体重60kg+,遇到这样的行凶者的话,在使用暴力情况下真的难以反抗,记得之前看过类似实验和问题回答,在相似体型、体重、身高等外在条件一致的情况下,男生的力量远远大于女生,不是不想反抗是真的难以反抗。而本案当中的被害人只是一个在上小学的小女孩,在面对这一切突发的事件时,真的难以想象她当时内心的恐惧。
10月24日大连公安在微博上发布了对此案的调查以及对该案的嫌疑人蔡某某的处理,由于加害人蔡某某(2006年1月出生,13周岁)并没有达到最低刑事责任年龄,在主体上存在不适格的情况,因此直接否定其刑事责任。(ps.之前有小伙伴在票圈发过这个案子,当时提到未成年人保护法,其实是因为加害人并没有达到刑事责任年龄,而不是未成年人保护法的问题)(ps.s其实我感觉未成年人保护法对未成年人保护的力度还是不够的,这个假期我在管辖未成年人相关案件的第九检察部实习,这个感受是我通过一个案件认识到的,真的)但是依据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十七条第四款“因不满十六周岁不予刑事处罚的,责令他的家长或者监护人加以管教;在必要的时候,也可以由政府收容教养。”那么不承担刑事责任,可否采用治安管理处罚进行行政处罚呢,在2007年的时候公安部出台的部门规范性文件《公安机关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有关问题的解释(二)》第三条中回应了对于未达到刑事责任年龄不予刑事处罚的,是否可采用治安管理处罚,规定“对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六周岁不予刑事处罚的,应当责令其家长或者监护人加以管教;必要时,可以依照《治安管理处罚法》的相关规定予以治安管理处罚,或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十七条的规定予以收容教养。”即这一部门规章针对的是可构成八类犯罪的未成年人的这一年龄段内,超越这八种类型犯罪而具有其他的侵害法益而不构成犯罪的情况下的处理。因此看来蔡某某由于年龄,也不在治安管理处罚的范围内。
大连市公安局的处理结果是10月24日对蔡某某收容教养。收容教养是什么?收容教养制度规定在我国《刑法》17条第4款和《未成年人保护法》39条之中,是我国所特有的对犯罪人进行收容,集中教育管理的一项制度。对不满十六周岁的未成年人采取强制性教育改造措施,属于行政处罚措施。(划重点,收容教养不是刑事处罚。因为主体不适格就说明必定不承担刑事责任。)该制度的特殊性在于其既有限制人身自由的属性,又包含教育矫治的目的,以前者为措施,后者为本质。收容教养制度对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教育矫治和挽救未成年人发挥着重要的作用。它在一定程度上弥补了我国刑罚和放任之间的空白地带,使由于未达刑事责任年龄而不受刑事处罚的未成年人得到教育和改造,树立正确三观,走正确的人生道路,维护社会稳定。但是对该制度只在《刑法》17条第4款和《未成年人保护法》39条中笼统规定,具体的实施细则和要求则散见于各部门规章和地方规范性文件,一般由各地达到行政公署以上级别的公安机关审批,由未成年犯管教所执行。收容教养期限一般为1-3年。但随着2014年劳动教养制度的废除,收容教养制度饱受诟病和争议,在实际运行中日渐式微。(涉及到行政法的知识了,以上为文章或者法条所述,加上小王的一丢丢理解,如果有什么问题,希望大家展开广泛的讨论)
那么收容教养之后蔡某某这种情况是否能够改善呢,我们能不能用乐观的态度来看待事情的后续发展呢。让我们一起对这个案子持续关注下去吧。
希望天堂没有伤痛,希望你不再会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