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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每人每月多加200元!宁夏这项津贴标准再提高!

阅读量:3842750 2019-10-27


为不断提升我区特殊儿童群体基本生活保障水平,近日,自治区民政厅、财政厅印发了《关于进一步做好我区孤儿养育津贴发放工作的通知》,持续推动儿童福利向所有事实无人抚养儿童延伸。
按照《通知》要求,我区孤儿养育津贴的保障范围进一步扩大,除儿童福利机构内孤弃儿童、社会散居孤儿、感染艾滋病毒儿童外,将事实无人抚养儿童,也就是父母双方均符合重残、重病、服刑在押、强制隔离戒毒、被执行其他限制人身自由或失联情形之一的儿童,以及父母一方死亡或失踪的,另一方符合上述情形之一的儿童全部纳入事实无人抚养儿童保障范围。同时,提高了津贴标准。自2020年1月1日起,儿童福利机构内孤弃儿童津贴标准由每人每月1049元提高到1249元,社会散居孤儿由每人每月737元提高到937元,城乡最低生活保障家庭、建档立卡贫困户家庭、纳入特困人员救助供养范围的事实无人抚养儿童,参照社会散居孤儿标准发放基本生活费。
《通知》明确,孤儿养育津贴发放程序进一步简化,取消公示环节,强调对儿童隐私的保护。首次明确享受养育津贴的孤儿和事实无人抚养儿童年满18周岁后,仍在普通高中、中等职业学校、高等职业学校、高等专科学校、普通本科高校就读的,可继续享受孤儿养育津贴至毕业为止。
孤儿养育津贴实行属地管理,严格按照本人或村(居)民委员会申请、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查验、县级民政部门核实的程序执行。各级民政、财政部门需加强孤儿养育津贴资金预算执行和监督管理工作,及时发放孤儿养育津贴,严禁挤占挪用,自觉接受监管、审计等部门的检察监督。相关部门将定期委托第三方,对各地孤儿养育津贴发放工作和资金管理使用情况进行检查,对弄虚作假、虚报冒领孤儿津贴的,追回虚报冒领资金,并视情节轻重依法依纪处理。(记者 赵婷婷)来源:宁夏日报客户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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