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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大业主需警惕!这些人正在让“业委会”变成“业伪会”

阅读量:3844420 2019-10-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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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业管理在我国已经发展了30余年
是提高城市整体管理水平的重要举措
人们感受到了它的优越性
而在此时,业主委员会制度也随之应运而生
但有些小区业主业委会
成了制造矛盾委员会
成了矛盾制造专家
广大业主千万警惕

“业委会”作用
业委会,是指由物业管理区域内业主代表组成,代表业主的利益,向社会各方反映业主意愿和要求,并监督物业公司管理运作的一个业主自治组织。
诸多有社会责任感的老百姓担负起了这项工作,为园区的建设呕心沥血,得到了基层政府、广大群众和物业公司的支持和认可,成为他们之间的纽带。

对理清三者之间的关系起到的关键性的作用,有效的平衡了他们之间的权责利关系,使其职能得到了充分的发挥,也促进了行业的良性发展。
这是政府的初衷,也是百姓和物业行业所希望看到的结果,但事物的发展总会有两面性,目前的一些小区业主委员会“乱象”正在冲击这个根基并不深厚的业主自治组织。
典型案例
17年6月中旬,李某成功当选为某小区业主委员会主任。之后,李某利用职务之便,串谋业委会另两名成员,在不到两年时间里,将属于小区业主的公共财产,共计4万多元,以发放补助、报销电话费等方式非法占为己有。案发后,法院以侵占罪提起公诉,李某等人被处以有期徒刑4-9个月刑罚。

小区被业主委员会个别人操控,或是业委会不负责任的乱来,让小区环境变得脏乱差,进而使小区混乱、房屋贬值,最终让业主遭受损失,这样的例子数不胜数。
较之于利益上与业主争夺和想方设法盘剥业主的其他利益方而言,这种“业委会”更为可恶,甚至被业主们称之为“业萎会”、“业伪会”。
业委会乱象
乱象一
权力之争,过一过十足的“官瘾”
很多人都想当一回干部,尝试下权力的滋味,但却时常把这个“名衔”挂在嘴上,满足自己的虚荣心;或者时常在物业公司面前摆高姿态,过分强调对物业管理的监督作用,只会干涉物业公司的具体业务,束缚物业公司的正常专业化管理。

乱象二
利益纷争,背后跟着一条隐形的“利益链”
在解聘、续聘及招标选聘物业服务企业之机或者业主委员会的每一期换届之时,这个乱象的都较为突出。有的在业委会内部做文章,通过运作之后,所有的业主委员会成员都是自己家的亲属,成为了“家族式”业主委员会。
甚至在上街堵路、非法上访等群体性事件中,能看到个别业委会成员隐身幕后煽动蛊惑的“黑手”。甚至还出现了职业“翻盘人”,专门帮助策划如何赶跑物业公司,专挑物业服务过程中的瑕疵,以此作为谈判的条件,很多老百姓不明就里,盲目跟风,结果被他人当做枪使。

乱象三
负面情绪,以赶走物业公司为毕生“己任”
很多业主希望物业服务于他,但又埋怨物业公司不作为,同时对自己的违规行为却避而不谈,一旦物业公司去制止他,他们又会说物业公司是来服务的,不是来管理。
正是这些被“管理”过的业主,对物业公司产生了极大的抵触情绪,带有目的性成立业主委员会,想通过业主委员会与物业公司作对,只把赶跑物业公司为己任。

乱象四
名存实亡,形式主义严重,犹如“鸡肋”
 
小区业主委员会这项工作确实要承担很多方面的压力,误解,诋毁更或者人身攻击,其中不乏有很多业主委员会成员当初是抱着一腔热血,要为小区的建设做点实事的。
但可能种种原因,导致业主委员会形同虚设,退出的退出,卖房的卖房,开个会议可能都成问题,更不用说监督物业公司,协调业主与物业间的矛盾。

乱象五
鱼龙混杂,搭起“草台班子”唱大戏
小区业主委员会成员的成长环境、文化素养,认知能力等都会出现参差不齐,所以在一些决策上会出现很大的分歧,从而导致内讧的情况出现。
 
很多业主委员会成员只想要权力,不想尽义务;将原本不属于物业服务范畴的责任,强加到物业公司身上的。

乱象引发的后果
小区业主委员会是代表业主对物业公司行使民主监督的,应该以维护广大业主的权益为最基本出发点,如果把业主赋予业委会的权力放歪了位置,那必然引发业主,乃至社会的不满。
小区之乱象暴露了小区业主委员会法律监管空白,缺乏“上级”监管,同时业委会只是业主大会的执行机构,并不是一个法人单位,没有办法受到处罚。

从而导致原本不错的小区,通过不断的折腾,成为弃管小区,再无物业公司愿意接手,不光业主的生活品质要下降,房屋的增值保值也会受到很大的影响,最后成为“老旧散”小区。
对于弃管小区,由于生活受到了严重的影响,新物业公司又因为种种原因迟迟招不来,虽然有的地方政府设置了社区过度应急机制,但终究不是长久之计,最后很有可能饥不择食。乱象所产生的后果,这最终都得由业主、行业和政府来买单。
提醒广大业主警惕那些动机不纯的人一.本身长期拖欠物业费,只享受服务不尽义务,被物业起诉,俗称老赖,拼命成为业委会成员与物业作对的;
二.生活中各方面都表现的偏执、不能理解物业管理中正常存在的问题,虽然本身各方面并不完美,但却苛求物业完美,对物业管理产生误解和怀疑的;
三.开发商遗留的工程质量问题得不到解决,怪罪物业公司,对物业公司产生极端情绪的;
四.将行政职能部门负责的事,强加到物业公司身上的,不能解决就怨恨物业的;
五.本身没有正当职业或稳定收入,想通过成为业委会成员向物业公司索要各种好处;
六.想私分小区公共收益或想在物业公司赢得一份薪水的;
七.有的业委会成员本人或亲属想参与物业经营的;
八.与外围专抢二手盘的不法分子及涉黑物业公司相互勾结的、达到损人利己的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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