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划定县城区禁止使用高排放非道路
移动机械区域的通告
各乡镇人民政府、城区管委会,县直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改善县城区环境空气质量,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减少非道路移动机械设备污染物排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和省政府《关于印发山西省2017-2018年秋冬季大气污染综合治理攻坚行动方案的通知》(晋政办发[2017]123号)要求,结合我县实际,划定县城区高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禁止使用区域(以下简称“禁用区”)。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禁用区”划定范围
县城区湿地公园以西,南内环以北,永和路以东,北内环以南的区域内(包含以上道路),为“禁用区”。“禁用区”面积约为2.5km2。
二、“禁用区”禁用机械种类
本通告所指非道路移动机械设备为:不在道路上行驶的以柴油为燃料的工程和农业机械设备。高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是指国Ⅱ以下(不包含国Ⅱ)排放标准(2009年10月1日前生产)的非道路移动机械设备。
1.工程机械是指用于工程建设施工机械的总称,主要燃料为柴油,包括装载机、推土机、压路机、挖掘机、打桩机、沥青摊铺机、平地机、叉车等。
2.农业机械是指在作物种植业和畜牧业生产过程中,以及农、畜产品初加工和处理过程中所使用的各种机械,主要燃料为柴油,包括拖拉机、联合收割机、农用运输车以及其他机械等。
三、“禁用区”管理要求
(一)“禁用区”内禁止销售高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新增非道路移动机械必须严格按照环保部《关于实施国家第三阶段非道路移动机械用柴油机排放标准的公告》(公告2016年5号)规定,达到国Ⅲ及以上排放标准。
工程招标和施工、生产中,鼓励选用电动或天然气等清洁能源为动力的工程机械。
(二)环保主管部门应当会同交通、住建、农业、水利等有关部门对“禁用区”内高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进行联合检查,并责令于2018年12月31日前清退出场。
(三)“禁用区”内国Ⅱ及以上排放标准的在用非道路移动机械未安装污染控制装置或者污染控制装置不符合要求,不能达标排放的,应当加装或者更换符合要求的污染控制装置,同时应加强设备维护,确保稳定达标排放。
(四)对违反本通告规定的,各相关部门依据有关法律规定予以处罚。
四、本通告自2019年1月1日起施行。
特此通告
和顺县人民政府
2018年12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