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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连13岁行凶男孩依法不担刑责,律师专家:遏制邪恶需刑罚

阅读量:3858441 2019-10-27


点击上方蓝色字关注我们~文 | 佚名
来源网络 | 看沭阳
10月20日,大连10岁女孩琪琪(化名)的父母在朋友圈中发布了一则寻人启事,“希望大家帮忙找找我姑娘,下午3点20就走丢了。”4个小时后,家人找到的却是一具冰冷的尸体:琪琪身中数刀,躺在灌木丛中。
记者从多方证实,13岁的犯罪嫌疑人蔡某某与琪琪在同一小区,此前曾多次跟踪、强行搂抱年轻女性,一名女性在被跟踪时还拍下了蔡某某仓皇逃跑的照片。
据警方消息,蔡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公安机关已于10月24日依法对蔡某某收容教养。

▲受害人琪琪(化名)。受访者供图
律师:嫌犯家长若知情或协助则构成犯罪
大连市公安局在通报中称本案为“故意杀人案”。北京尚权律师事务所刑案律师张雨指出,依据《刑法》第十七条规定,因不满十六周岁不予刑事处罚的,责令他的家长或者监护人加以管教;在必要的时候,也可以由政府收容教养。
同时,《中华人民共和国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第38条规定:“已满十四周岁的未成年人犯罪,因不满十六岁不予刑事处罚的,责令其家长或者其他监护人加以管教,必要时,也可以由政府收容教养。”
张雨律师指出,“嫌疑人作案时不满14周岁,从这个角度来说,我认为如果能够有充分证据证明家长明显放任,不尽管教义务,乃至知情或参与杀人犯罪,就应该收容教养。”
此外,张雨还表示,《刑法》中有关未成年犯罪规定的制定较早,是配合当时的儿童发育情况制定的。但是,近些年儿童的发育与早年间的情况已所有不同,现在十几岁的男孩长的已经很高大了。本案中,嫌疑人的行为包括尾随成年女性等,已经不是孩子的行为了。此前已经有人大代表、法律学者提出希望将未成年犯罪接受刑罚的岁数降到12周岁。
嫌疑人的家长是否参与,张雨表示,“家长不能排除嫌疑,还需要看证据。虽然未成年人不予刑事处罚,但是如果家长知情甚至是协助,例如掩盖现场、掩盖尸体等,那肯定就构成了犯罪行为。”
女童保护专家:应完善收容教养制度
女童保护基金负责人孙雪梅在接受上游新闻记者采访时表示:“从公开报道中可以看出,该案的嫌疑人蔡某某是缺乏性教育的,正处于青春期的蔡某某显然无法控制和管理自己的性冲动,同时也可以看出家庭教育在这方面缺失。”
孙雪梅介绍,有报道提及,受害10岁女孩是被嫌疑人哄骗至家中,我们需要教育和提高孩子的自我保护意识。对家长来讲,加强监护很重要。有消息称,平时家长也很注意,都会接送。但坏人潜伏在身边,有时候防不胜防。
据了解,目前已有法律学者呼吁将未成年犯罪接受刑罚的年龄降到12周岁。孙雪梅认为此事确有讨论的必要。如果不降低年龄标准,那么对于不承担刑罚的未成年人,应当有一套配套的收容教养制度。但目前我国的收容教养制度还不完善,比如没有明确的执行标准和场所,根据犯案程度收容教养时长多久?如何保证有效性?
专家:遏制邪恶需刑罚
10月25日,中国政法大学刑事司法学院教授罗翔告诉澎湃新闻,他主张降低刑事责任年龄。
罗翔说,仁爱与公正相对,离开了公正,仁爱也不复存在。从理论上来看,对于故意杀人这种重罪,任何年龄阶段的人都应该承担刑事责任。此外,民法总则已经将无民事行为能力年龄从十岁下调至八岁,这正是考虑了社会生活的实际需要。
但也有律师称,法律学术界一直有不同声音,有人主张不能因为个案而改变整体的入刑年龄。

未成年人低龄化犯罪需及时治理
罗翔认为,从理论上来看,对于故意杀人这种重罪,任何年龄阶段的人都应该承担刑事责任。刑罚无法改造人性,它只能遏制邪恶,对于儿童也是如此。对于犯下滔天罪行的儿童,即便可以教育矫正,也必须在惩罚的基础进行改造。
罗翔说,当前,取消刑事责任年龄的提议可能很难被接受,但是至少可以将刑事责任年龄降低至十二周岁。十二岁的孩子对于是非对错已经存在基本的认识,很难说他们不知道杀人是一种严重的罪行。民法总则已经将原《民法通则》中的无民事行为能力年龄从十岁下调至八岁,这正是考虑了社会生活的实际需要。刑法也不能固守法律的逻辑命题,而必须迎合社会生活的实际需要。
陕西恒达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知名公益律师赵良善认为,现在的孩子早熟,很有必要在刑事责任年龄方面做出相应的调整。
赵良善分析称,近年来未成年人犯罪的事件不时出现,校园欺凌、霸凌、甚至恶性伤害事件令全社会关注,未成年人低龄化犯罪如果不加以及时治理,不仅会给双方家庭产生严重的影响,甚至会产生不良的社会影响,造成未成年人有一种“犯罪要趁早”的想法。
赵良善认为,将刑事责任降低到12周岁可以提高未成年人的违法成本,让一些“熊孩子”有所收敛。
河南豫龙律师事务所律师付建称,法律存在一定的滞后性,1979年刑法规定的未成年人犯罪负完全刑事责任的年龄界限在当时来说是科学的,但是随着时代的进步与变迁,我国犯罪年龄出现了低龄化的趋势。
付建说,对于未成年人犯重案的情况,英美法系中确立了一项“恶意补足年龄”规则,作为自然年龄区分刑事责任的补充。一般来说,自然年龄不够,但主观恶性大,这种“恶意”可以把自然年龄差的部分给补上。
付建表示,对于降低未成年人刑事责任年龄的探讨,法律学术界一直有不同的声音,有的主张类比《民法总则》降低年龄门槛,有的主张不能因为个案而改变整体的入刑年龄。
赵良善表示,虽然本案犯罪加害人不负刑事责任,但是其监护人存在监护失责,致使被监护人侵犯他人生命权,依据我国《侵权责任法》,其监护人需要承担民事赔偿责任。
律师:收容教养的惩戒力度小很多
案发约四天后,10月24日晚,大连市公安局官方微博通报称,依据《刑法》第十七条第二款之规定,“加害人”蔡某某未满14周岁,未达到法定刑事责任年龄,依法不予追究刑事责任。同时,公安机关依据《刑法》第十七条第四款之规定,按照法定程序报经上级公安机关批准,于10月24日依法对蔡某某收容教养。
付建解释说,收容教养是一种强制性的教育改造行政措施,由当地地市以上级别的公安机关审批,由少年管教所执行。收容教养期限一般为1至3年。
付建说,14岁以下的不负刑事责任,但不代表不用负责,“只不过法律考虑到其生理心理发育还不成熟,对其宽宥处理,比正常成年人的处罚惩戒力度要小很多。”
《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第三十就条规定:“未成年人在收容教养期间,执行机关应当保护其接受文化知识、法律知识或者职业技术。对没有完成义务教育的未成年人,执行机关应当保护其继续接受义务教育。”
罗翔认为,随着劳动教养制度的废除,收容教养制度存在的空间也越来越逼仄。他说,有必要将收容教养、工读学校等保安处分措施和对未成年人的刑事追诉统一纳入少年司法制度。
10月25日,被害女童的父亲告诉澎湃新闻,他们希望蔡某某受到刑事处罚。“如果判的不够(严厉),(我们)就走法律程序。”
他表示,作为监护人的蔡某某父母也应该承担一定责任。但案发至今,他们未曾见到蔡某某的父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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