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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精撷】东南大学民事检察研究中心系列讲座‖林喜芬教授:“晚近刑事检察改革的模式与反思——以羁押审查为切入点”

阅读量:3858987 2019-10-27


东南大学法学院
讲座内容精撷
2019年10月25日晚,上海交通大学凯原法学院林喜芬教授应邀莅临东南大学法学院,以“晚近刑事检察改革的模式与反思——以羁押审查为切入点”为题,在法学院模拟法庭举行学术讲座。本次讲座由我院冯煜清副教授主持。林喜芬教授凭借其丰富的调研经验、深厚的理论功底为同学们带来了一场精神盛宴,使现场同学深受启发。现推出本次讲座内容精撷,以飨读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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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检察审查为核心的羁押制度改革
林喜芬教授认为,就羁押审查制度而言,我国采取以检察审查为核心的模式,不同于域外主流的司法审查模式,而司法审查机制难以引入我国的原因是受到两种思路的影响:一是归化思路,认为我国检察官也隶属于司法官,没有必要再把羁押审查权交给法院;二是异化思路,强调我国检察院是法律监督机关,应当由其行使羁押审查权。但这两种思路都存在一定的局限性。林喜芬教授指出,总体上应肯定我国羁押审查制度改革的进步,这些进步主要表现在职务犯罪案件审查逮捕权“上提一级”的改革和2012年《刑事诉讼法》羁押必要性审查制度的增设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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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刑事检察的改革逻辑
林喜芬教授指出,在“变”与“不变”的制度脉动中,在“改革者”与“被改革者”的互动中,折射出我国刑事诉讼改革制度变迁中时而隐现的四种改革逻辑:
(一)固守格局逻辑
权力结构是各权力主体之间博弈后达成的暂时均衡状态。各权力主体之间既彼此定界又互相交换资源,在检察改革中,仍有可能存在一定的阻力,其原因可能有:改革可能会冲击司法机关长期以来形成的工作机制、增加工作量和承担责任的风险等。
(二)科层内控进路
权力主体之间某一方的支配性优势不可能一成不变,当该优势无法维系时,权力优位主体首先考虑的是内部变革,而非外部制约。职务犯罪“上提一级”的批捕方案便是例证。它既符合检察审查的理论框架,也能满足检察机关各业务部门的利益考量,尽管存在质疑,但这种“科层内控式”的改革进路最终以“强化和完善法律监督权”的名义实现。
(三)增量配设模式
为不打破改革之前的制度均衡状态,改革主体便另辟捷径,配设新的制度并保留此前的制度。尽管强制措施变更制度能够起到羁押审查的作用,但羁押必要性审查的改革措施并非叠床架屋,从实践中的高羁押率来看,该制度确有存在的必要。
(四)边缘调整策略
制度得以增设是否意味着构成一种实质性改良?实务中,羁押必要性审查的建议权多被定性为柔性效力,因此,该项改革的意义便有所局限。并且在实践中,究竟是由侦查监督部门、公诉部门还是刑事执行检察部门行使该项权力,也不无争议。因此,实践中存在侦监、公诉部门为主导的分段审查模式,和监所主导、办案部门配合的归口审查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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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时代背景下检察审查制度改革的展望
林喜芬教授对我国新时代背景下检察审查制度改革做了展望。林喜芬教授认为,我国自侦权的转隶和捕诉合一的改革措施,使检察权呈现出“一分一合”的特点,检察院为增强其权力的有效性,不得不寻找新的权力增长点,民事检察、公益诉讼等领域便是其重点所在。为促进检察审查改革的良性发展,从宏观上来讲,需要权力关系的良性互动和权利主体的积极参与。
在最后的提问环节中,同学们积极发言,林喜芬教授进行了细致入微的回答,并与同学们分享了如何将调研结果有效转化为科研成果的方法。讲座在热烈的掌声中取得圆满成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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