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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8年10月,李某发现自己和邻居家的房门均被撬,而且其家中有贵重物品被盗,财物损失据李某陈述高达19万元。之后,李某又花费2000元维修及更换被撬房门。随后,李某将物业公司告到法院。他认为,盗窃发生时,其已交纳物业管理费,其与物业公司形成物业服务合同关系,而小区监控设备自2008年9月因故障一直处于瘫痪状态,物业公司未尽到职责内的安全防范义务,因此要求物业公司承担50%的赔偿责任。
法院认定被告物业公司在提供物业服务过程中存在过错,理应对原告方损失承担补充赔偿责任。结合其过错情况,法院酌定由被告方承担就确定损失部分的20%补充赔偿责任。
法官释法
根据物业服务合同,物业服务公司一般对物业管理的公共秩序、环境卫生、绿化等事项提供协助管理或服务,其提供的是小区物业的公共服务。因此对业主家中的财物安全,需经业主与物业公司协商在物业服务合同中予以特别约定。如无特别约定,则结合实际情况考虑物业服务公司在提供物业服务中是否存在过错,物业公司应根据过错程度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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