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永修:男子再次酒驾被查,驾照被吊还被拘

阅读量:3883369 2019-10-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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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酒后驾车,属于严重交通违法行为,第一次酒后驾车就要受到严厉的处罚。然而10月24日晚,在永修县却有一人因为再次酒驾被交警查获,最终被交警处以行政拘留3日、吊销驾驶证、罚款2000元的处罚。且听小编细细道来。

2019年10月24日23时10分许,永修县公安局交管大队新城中队按照县公安局统一部署,在永修县建昌大道消防大队门口路段开展酒驾整治行动,当对杨某某驾驶的赣F8K839号小型普通客车进行检查时,发现驾驶员杨某某涉嫌酒后驾驶机动车,于是民警利用酒精测试仪对驾驶员酒精含量进行检测,经过检测,当事人杨某某血液中酒精含量达到38mg/100ml,确定其为饮酒后驾驶机动车。于是民警将杨某某带至新城中队办案区进行询问调查。在调查过程中,经过公安交通管理综合信息平台查询,细心的民警发现杨某某因酒后驾驶机动车于2017年7月7日被浙江省缙云县公安局交管大队处罚,其属于再次饮酒后驾驶机动车。调查完毕,民警依法对杨某某处以行政拘留三日、罚款2000元和吊销驾驶证的处罚。杨某某本人对自己的行为也后悔不已,他表示,自己每次都是心存侥幸,觉得不会被交警查获,以后再也不酒后驾车了。

图为当事人杨某某被新城中队民警送进拘留所执行拘留
 酒后驾驶机动车是一种严重的交通违法行为,酒后驾驶存在如下危害:
(一)视觉障碍:一般人在平常状态下的外围视界可达180度,如果酒精含量超过0.08%,驾驶员的视野就会缩小。在这种情况下,人已经不具备驾驶能力。至于醉酒的驾驶员,甚至只能感觉到周围环境的很小一部分。
(二)运动反射神经迟钝:慢了一两秒。如车速为60km/h,一秒钟车子就已经跑了16.67米,必然会产生严重后果。
(三) 触觉能力降低:饮酒后驾车,因酒精麻醉作用,人的手、脚触觉较平时降低,往往无法正常控制油门、刹车及方向盘。
(四) 使判断能力和操作能力降低:饮酒后,人对光、声刺激的反应时间延长,从而无法正确判断距离和速度。
(五) 使心理变态。酒精刺激下,人有时会过高估计自己,对周围人劝告常不予理睬,往往做出力不从心的事。
(六)易疲劳。饮酒后由酒精的作用,80%人易出现肝留迷,也就是人们常说的困倦、打磕睡,表现为行驶不规范、空间视觉差等疲劳驾驶的行为而引发交通事故。 
         可能很多人对酒后、醉酒驾驶的标准不了解,对于其处罚标准和依据也不了解,下面小编就带你来普及一下相关常识:
根据车辆驾驶人员血液、呼气酒精含量阈值与检验 (GB19522—2004)
饮酒驾车标准:车辆驾驶人员血液中的酒精含量大于或者等于20mg/100mL,小于80mg/100mL的驾驶行为。
醉酒驾车标准:车辆驾驶人员血液中的酒精含量大于或者等于80mg/100mL的驾驶行为。
酒后驾驶机动车处罚标准和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一条 饮酒后驾驶机动车的,处暂扣六个月机动车驾驶证,并处一千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因饮酒后驾驶机动车被处罚,再次饮酒后驾驶机动车的,处十日以下拘留,并处一千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吊销机动车驾驶证。
   醉酒驾驶机动车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约束至酒醒,吊销机动车驾驶证,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五年内不得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
  饮酒后驾驶营运机动车的,处十五日拘留,并处五千元罚款,吊销机动车驾驶证,五年内不得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
   醉酒驾驶营运机动车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约束至酒醒,吊销机动车驾驶证,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十年内不得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后,不得驾驶营运机动车。
     饮酒后或者醉酒驾驶机动车发生重大交通事故,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并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吊销机动车驾驶证,终生不得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       
     相信经过小编的普及,大家对酒后驾驶机动车的危害和处罚标准都已经有了充分的了解,那么大家以后在驾车出行中就一定不能酒后机动车,要遵守交通法规,安全文明出行。

酒驾交通安全宣传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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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核   钟小勇   
编辑   宋亮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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