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益阳市赫山区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2014)赫刑一初字第180号 公诉机关益阳市赫山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刘某平。因涉嫌犯买卖国家机关证件罪于2014年6月20日被益阳市公安局朝阳分局刑事拘留,同年7月2日被逮捕。现押益阳市第二看守所。
益阳市赫山区人民检察院以益赫检公一刑诉(2014)181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刘某平犯买卖国家机关证件罪,于2014年7月2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益阳市赫山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孙雅静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刘某平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益阳市赫山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4年5月24日,肖某平因驾驶证到期,找被告人刘某平代办更换驾驶证,双方谈妥换证的费用为160元。被告人刘某平收取肖某平100元定金后,找一名制作假证的男子伪造了一张肖某平的驾驶证,将假证交给肖某平,并收取剩余的60元费用。
2014年6月19日,肖某平持被告人刘某平帮其办理的驾驶证到益阳市车管所办理业务时,被工作人员发现该驾驶证系伪造的证件。当天下午,被告人刘某平被肖某平带至车管所交给工作人员,其当场承认所办证件为假证,并被车管所工作人员移交至益阳市公安局朝阳分局。
上述事实,被告人刘某平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证人陈某波、肖某平的证言,辨认笔录,肖某平所持驾驶证为假证的认定意见,被告人刘某平的到案情况以及身份资料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刘某平破坏社会管理秩序,买卖国家机关证件,其行为已构成买卖国家机关证件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刘某平当庭自愿认罪,可酌情从轻处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刘某平犯买卖国家机关证件罪,判处拘役五个月。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4年6月20日起至2014年11月19日止。)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益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 判 员 刘 爱 英
二○一四年七月三十一日
书 记 员 符 丽
伪造、变造、买卖国家机关公文、证件、印章罪
伪造、变造、买卖国家机关公文、证件、印章罪,是指非法制造、变造、买卖国家机关公文、证件、印章的行为。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国家机关的正常管理活动和信誉。国家机关制作的公文、使用的印章和证件是其在社会的一定领域、一定方面实行管理活动的重要凭证和手段。任何伪造、变造、买卖国家机关的公文、证件、印章的行为,都会影响其正常管理活动,损害其名誉,从而破坏社会管理秩序。
客体要件本罪侵犯的对象是公文、证件、印章,且仅限于国家机关的公文、证件和印章。所谓公文,一般是指国家机关制作的,用以联系事务、指导工作、处理问题的书面文件,如命令、指示、决定、通知、函电等。某些以负责人名义代表单位签发的文件,也属于公文。公文的文字可以是中文,也可以是外文;可以是印刷,也可以是书写的,都具有公文的法律效力。所谓证件,是指国家机关制作、颁发的,用以证明身份、职务、权利义务关系或其他有关事实的凭证,如结婚证、工作证、学生证、护照、户口迁移证、营业执照、驾驶证等。对于伪造、变造护照、签证等出入境证件和居民身份证的行为,因本法或本条另有规定,不以本罪论处。所谓印章,是指国家机关刻制的以文字与图记表明主体同一性的公章或专用章,他们是国家机关行使职权的符号和标记,公文在加盖公章后始能生效。用于国家机关事务的私人印鉴、图章也应视为本款所称印章。
客观要件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伪造、变造、买卖国家机关公文、证件、印章的行为。所谓伪造,是指无权制作者制作假的公文、证件或印章,既包括根本不存在某一公文、证件或印章而非法制作出一种假的公文、证件和印章,又包括在存在某一公文、证件或印章的情况下而模仿其特征而复印、伪造另一假的公文、证件或印章。既包括非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伪造或制作,又包括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未经批准而擅自制造。另外,模仿有权签发公文、证件的负责人的手迹签发公文、证件的,亦应以伪造论处。所谓变造,则是对真实的公文、证件或印章利用涂改、擦消、拼接等方法进行加工、改制,以改变其真实内容。所谓买卖,即对国家机关公文、证件或者印章实行有偿转让,包括购买和销售两种行为。至于买卖的公文、证件或印章,既可以是真实的,也可以是伪造或者变造的。
修正案九编辑
2015年8月29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六次会议通过,将刑法第二百八十条修改为:“伪造、变造、买卖或者盗窃、抢夺、毁灭国家机关的公文、证件、印章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5]
“伪造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的印章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并处罚金。 [5]
“伪造、变造、买卖居民身份证、护照、社会保障卡、驾驶证等依法可以用于证明身份的证件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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