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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国庆、俞渝穿越到古代,离婚财产该怎么分

阅读量:3885786 2019-10-28


“在法:父母已亡,儿女分产,女合得男之半。
——宋朝《户令》
 “李大嘴”李国庆在一场采访时,怒而摔杯的视频,迅速使他和俞渝以及当当网被推上了风口浪尖。而两人的焦点之一便是财产,究竟是李从家中拿走1.3亿现金?还是李净身出户?
财产如何分割的问题,恐怕是现代社会离婚双方最为关注的焦点。那么在古代的时候,男女离婚,财产是如何分配的呢?
其实,在晋代以前,中国是没有“离婚”这个词汇的,而是被称为“仳离”。到晋代,“离婚”才正式出现在司法条例中。
什么样的情况会离婚呢?这就是不得不提被现代女权主义批判的体无完肤的“七出”了。不过很多人不知道,“七出”一词要到唐代以后才正式出现,而其内容源自于汉代记载于《大戴礼记》的“七去”,“妇有七去:不顺父母去、无子去、淫去、妒去、有恶疾去、多言去、窃盗去。”
人们现在普遍认为“七去”是男权至上的一种体现,而很多人并不清楚对应“七去”的还有“三不去”,也是法律对婚姻中女方的一种保护。
《大戴礼记·本命》记载“妇有三不去:有所取无所归,不去;与更三年丧,不去;前贫贱后富贵,不去。”。而后世基本沿袭这一法律,《唐律疏议·户婚》规定:“有三不去而出之者,杖一百,追还合。若犯恶疾及奸者不用此律。”。也就是说,妻子的家族散亡,假如妻子被休则无家可归;妻子曾替家翁姑服丧(丈夫的父母服丧)三年;丈夫娶妻时贫贱,但后来富贵的这三种情况,妻虽有“七去”的情况,丈夫也是不允许休妻的。
中华民族历史上是开放与自信的,诸如汉、唐、宋等朝代对离婚行为并不歧视,在相关的法律中对离婚的财产也有着明确的规定。
在古代法律规定中,有“奁产”一词的概念——古代女子以嫁妆的名义从父家分得的财产,其实是代指女儿在娘家的财产继承权。按照宋代法律规定:父母已亡,儿女分产,女合得男子半。即女儿所得的财产为兄弟的一半。
而宋代女性随嫁的“奁产”,名义上为夫妻双方共同财产,但不归夫家所有,夫家分家析产时,奁产不可分。奁产的所有权与处分权,都归女方实际掌握,女方可自由支配。假如夫妻离婚,或者妻子改嫁,女方有权带走全部“奁产”。
这样允许带走嫁妆的法规,在宋代才有的,后世朝基本保持这一原则。如清律规定:“离婚之日是,无论何原因,其妆奁应听携去。”
作为男权至上的古代,也并非任何时期都对女性抱有保护,例如:元代夫妻财产分割、清代对寡妇财产的处置,都是男方为财产的分割主体。不过,作为古代男权社会的封建时期,古代法律依旧能体现出对女性的保护,这无疑比同时期其他民族有所进步,也是人性闪光点的体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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