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部分物业公司在与小区业主出现服务合同纠纷后,将业主诉至法院,出于某种原因不向法院提供业主的联系方式或提供的联系方式联系不到业主。法院在此种情况下一般采用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的方式,公告期届满后缺席审判,基本上支持物业公司的诉讼请求,然后公告送达民事判决书,业主完全失去了抗辩和质证的权利。”
01 公告送达的利与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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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送达
02 典型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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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物业集团与崔某服务合同纠纷
03 无效的公告送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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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实践中,确定的被告信息是一个诉构成的基本要件,自然人的登记住址,法人的营业场所在立案阶段就需要明确。
但是随着社会的发展,人员流动性加强、投资性不动产数量增加、法院送达的时间、人力、经济成本的上升、立法未规定严格的送达适用标准、审核裁决程序、完备实施方式和确定公告内容等综合因素造成了物业服务合同纠纷类案件公告送达呈现出扩大化的趋势。
姑且不论业主是否存在拖欠物业费的行为,首先,参与民事诉讼,进行质证、抗辩是属于每一个人的程序性权利,这项权利不应以任何形式被剥夺。无效的公告送达最大的弊端正在于此。
04 规范物业与业主纠纷案件的送达———————————————————
慎用公告送达+在小区公告栏张贴信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