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业主车辆在小区内受损,物业说无法赔付?

阅读量:3644600 2019-10-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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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年来,关于小区物业服务问题那是层出不穷,多种多样,不同严重程度都有,如果涉及法律纠纷,或者事情严重的,那处理难度更加大。而其中,关于小区物业收取的停车费,业主车辆在小区内受到损失,不同程度取决于人为损坏或者高空坠物等等,那物业方收取停车费后,是否有保护业主车辆的责任呢?如果发生意外,那需要如何赔偿?先给大家讲个案例:
案例一:车停在小区停车位上 挡风玻璃被砸   2018年12月,某小区业主丁女士发现,自己停在小区车位上的车前挡风玻璃被人用石头砸碎了,但是由于车位刚好处于监控盲区,无法找到肇事者,物业也拒绝赔偿,于是丁女士将物业诉至法院,要求对方赔偿车辆玻璃维修费1600元。
法院审理认为,双方签订的物业服务合同中规定,物业对小区人员的财产不负保险和保管责任,但同时合同中也约定,物业的义务包括协助小区安全防范和安全监控。丁女士已经缴纳了停车费和物业费,停放之处刚好是监控死角,物业公司应谨慎履行管理职责。但是物业在长期服务过程中一直未解决监控盲区问题,在巡查过程中也未能及时发现并阻止丁女士车辆玻璃被砸坏,未尽到合同约定的安全保障义务,故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从这个案例来看,好像是对的,业主缴费,物业提供服务,其中出了问题肯定找物业赔偿。最终案件损失是由物业方承担了。而事实真的如此吗?
再给大家看个案例:
2017年12月17日晚,身份不明的案外人蒙面进入地下车库,并数次打砸李伯根所有的车牌皖A×××6车辆,后信联物业公司立即通知李伯根车辆被别人砸坏情况,李伯根立即赶赴现场查看并从信联物业公司处调取了事发时安装在车库内的监控视频。李伯根在事发后于2017年12月18将车辆送到合肥恒信德龙威力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进行维修,后李伯根要求信联物业公司就车辆损失进行赔偿,遭到信联物业公司拒绝。信联物业公司认为李伯根缴纳的停车费为车位租用费而非车辆保管费,故对其车辆因案外人所致损失不应承担责任。为此,李伯根提起本案诉讼。
而在此前双方于2004年12月19日签订了《前期物业管理服务协议》,李伯根缴纳了物业管理费用和车位租赁费用
而法院对于该案件的判决是:
安徽省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根据国务院《物业管理条例》第三十六条规定,物业服务企业应当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提供相应的服务,物业服务企业未能履行物业服务合同之规定,导致业主人身、财产安全受到损害的,应当依法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信联物业公司与李伯根签订的《前期物业管理服务协议》及信联物业公司作出的《管理公约》,对李伯根、信联物业公司双方均具有约束力,信联物业公司应当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的内容履行相应的义务。本案中,在李伯根车辆被砸过程中,信联物业公司未尽到安全管理措施,导致李伯根车辆受到损害,信联物业公司对此应承担一定的违约赔偿责任,本院酌定50%比例。
李伯根、信联物业公司之间系物业服务合同关系,不构成保管合同关系,且该案的实际侵权人为第三人,故李伯根要求信联物业公司承担全部赔偿责任的请求,于法无据,不予支持。信联物业公司辩称系第三人侵权行为导致李伯根的车辆损失,且信联物业公司并非是侵权责任法中所规定的公共场所的管理人或者群众性活动的组织者,故信联物业公司不应当承担侵权赔偿责任,李伯根的损失与信联物业公司无关。本案系物业服业合同纠纷,并非侵权责任纠纷,因信联物业公司未能履行物业服务合同约定的服务而承担违约赔偿责任,故信联物业公司辩称于法无据,不予采信。
最终,法院判决是双方各承担50%损失费。
该案例相关法律小知识科普:
?《物业管理条例》第35条
物业服务企业应当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提供相应的服务。 物业服务企业未能履行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导致业主人身、财产安全受到损害的,应当依法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物业管理条例》第46条
     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协助做好物业管理区域内的安全防范工作。发生安全事故时,物业服务企业在采取应急措施的同时,应当及时向有关行政管理部门报告,协助做好救助工作。 物业服务企业雇请保安人员的,应当遵守国家有关规定。保安人员在维护物业管理区域内的公共秩序时,应当履行职责,不得侵害公民的合法权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物业服务纠纷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3条
     物业服务企业不履行或者不完全履行物业服务合同约定的或者法律、法规规定以及相关行业规范确定的维修、养护、管理和维护义务,业主请求物业服务企业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物业服务企业公开作出的服务承诺及制定的服务细则,应当认定为物业服务合同的组成部分。?《侵权责任法》第37条
     宾馆、商场、银行、车站、娱乐场所等公共场所的管理人或者群众性活动的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因第三人的行为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第三人承担侵权责任;管理人或者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的,承担相应的补充责任。
从上面两个案件来看,虽然都是在缴纳物业管理费的情况下,两个案件判决都不一样,不知道看官您什么意见呢?欢迎留言评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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