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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图看懂万庆良与潘逸阳广东客家政坛双星,其兴也勃,其衰也忽

阅读量:3661460 2019-10-22



万庆良(左)与潘逸阳拼图
姓名
万庆良
潘逸阳
籍贯
广东五华
广东惠阳
出生年月
1964年2月
1961年8月
毕业院校
嘉应师范专科学校
(今嘉应学院)
中山大学
专业/学历
中文/专科
力学/本科
毕业时间
1984年7月
1982年1月
在职学历
中央党校
管理学硕士
中山大学
哲学博士
首份工作
嘉应师专中文系
团总支书记
广州市公安局
十一处干部
20岁至30岁
嘉应师专中文系团总支书记,梅县地委讲师团教员、宣传部宣传科干事、宣传部宣传科副科长(挂职平远县石正镇党委副书记),梅州市精神文明建设领导小组办公室主任,梅州市委宣传部副部长兼文明办主任、宣传部副部长
广州市公安局十一处干部,佛山市政策研究室干事、市委书记秘书(挂职顺德县大良镇党委副书记),共青团广东省佛山市委副书记
30岁至40岁
梅州市委宣传部副部长兼讲师团团长(在中央党校培训部培训班学习),梅州市委宣传部副部长(挂职蕉岭县委副书记),蕉岭县委副书记(主持工作),蕉岭县委书记,梅州市委常委、蕉岭县委书记,共青团广东省委书记、党组书记,省青联主席、共青团中央常委,揭阳市委副书记、代市长、市长、市委书记
共青团广东省佛山市委书记,共青团广东省委副书记,共青团中央常委,广州市委常委、从化市委书记、从化武装部党委第一书记,江西省新余市委书记、新余军分区党委第一书记
 
40岁至50岁
揭阳市委书记、市人大常委会党组书记、党组书记,广东省政府副省长、党组成员,广州市委副书记、市长、市委书记,广东省委常委、广州市委书记
江西省委常委、省委农工部部长,江西省委常委、赣州市委书记、赣州军分区党委第一书记,内蒙古自治区党委常委、自治区人民政府党组副书记、自治区常务副主席、政府党组副书记兼内蒙古行政学院院长
年轻干部
快速晋升
34岁晋升正处级(中共蕉岭县委书记),36岁晋升正厅级(共青团广东省委书记),44岁晋升副省级(广东省政府副省长)
30岁晋升正处级(共青团佛山市委书记),34岁晋升正厅级(共青团广东省委书记),40岁晋升副省级(中共江西省委常委)
最后任职
广东省委常委、广州市委书记
内蒙古自治区党委常委、政府副主席
党内职务
中共第十八届
中央候补委员
中共第十八届
中央候补委员
违纪被查
2014年6月27日
2014年9月17日
落马年龄
50岁
53岁
开除党籍公职
移送司法
2014年10月9日
2015年10月16日
违纪违法
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他人谋取利益,索取、收受巨额贿赂;严重违反中央八项规定精神,多次出入私人会所
严重违反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进行非组织政治活动,不如实向组织说明问题;严重违反组织纪律,为谋求个人职务调整,送给他人财物;严重违反廉洁纪律,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在企业经营等方面为他人谋取利益并收受财物,收受礼金、礼品。其中,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他人谋取利益,收受财物;为谋求个人职务调整,送给他人财物问题涉嫌犯罪
一审开庭
2015年12月25 日
2016年12月
审理法院
南宁市
中级人民法院
天津市
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犯罪事实
2000年至2014年,被告人万庆良利用其先后担任共青团广东省委书记,广东省揭阳市市长、市委书记、市人大常委会主任,广东省副省长、广州市委副书记、市长,广州市委书记、广东省委常委等职务上的便利以及职权和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为深圳市安远控股集团有限公司董事长陈族远、广东创鸿集团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黄鸿明等十五个单位和个人,在企业发展、项目开发、规划调整、职务晋升等事宜上提供帮助,本人直接或通过其特定关系人林颖索取、非法收受上述人员给予的财物共计折合人民币11125万余元,应以受贿罪追究万庆良的刑事责任
1999年2月至2014年9月,被告人潘逸阳利用担任中共江西省委常委、赣州市委书记、中共内蒙古自治区党委常委、政府副主席职务上的便利,为他人在企业经营、申请采矿权等事项上提供帮助,索取、非法收受他人财物,折合人民币共计8601万余元。2000年至2013年,被告人潘逸阳为谋取不正当利益,先后多次给予时任中共中央书记处书记、中央办公厅主任令计划财物,折合人民币共计761万余元
宣判日期
2016年9月30日
2017年4月18日
刑事处罚
以受贿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对万庆良受贿所得财物予以追缴,上缴国库
以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四百万元;以行贿罪判处有期徒刑七年,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二十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四百万元;对潘逸阳受贿所得财物及其孳息予以追缴,上缴国库,不足部分,继续追缴
判决理由
南宁市中级人民法院认为,被告人万庆良的行为构成受贿罪。万庆良索贿人民币150万元,具有法定从重处罚情节。鉴于万庆良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罪行,主动交代办案机关尚未掌握的部分受贿犯罪事实;提供侦破其他重大案件的重要线索,有重大立功表现;认罪悔罪,积极退赃,具有法定、酌定减轻及从轻处罚情节,依法予以从轻处罚。法庭遂作出上述判决
天津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认为,被告人潘逸阳的行为构成受贿罪、行贿罪,且具有索贿情节,应依法惩处。鉴于潘逸阳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罪行,主动交代办案机关尚未掌握的部分受贿犯罪事实;在被追诉前,主动交代行贿犯罪事实,构成自首;检举揭发他人重大犯罪线索,经查证属实,具有重大立功表现;认罪悔罪,积极退赃,赃款赃物已绝大部分追缴,具有法定、酌定减轻及从轻处罚情节,依法可对其所犯行贿罪减轻处罚、受贿罪从轻处罚。法庭遂作出上述判决
参考资料:新华网等媒体关于万庆良与潘逸阳案件的报道
来源:梅州乡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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