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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物业共用部位用电费用 应通过物业费收取

阅读量:3761598 2019-10-25


 经济导报记者 吴淑娟
    经济导报记者24日从省政府网站获悉,山东将完善转供电环节电价政策,物业公司或产权单位等转供电单位对于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日常运行、维护费用应通过物业费收取,转供电单位不得以任何名义随电费向非直抄用户收取。    对于峰谷分时电表用户,转供电单位总表执行峰谷分时电价政策,且非直抄用户安装峰谷分时电表的,转供电单位要按照山东规定的相应电压等级峰谷分时销售电价标准,向非直抄用户收取电费。    转供电单位对上述峰谷分时电表以外的其他非直抄用户,除损耗费用外,不得随电费加收其他任何费用。    非直抄用户当月到户电价=转供电单位与电网企业当月结算平均电价/(1-损耗率)。损耗率最高不得超过12%。转供电单位实际损耗率高于12%的,应通过加强管理、改造供用电设施设备等方式予以降低。  采用“先购电、后用电”电费收取方式的,“预购电价”标准不得高于全省工商及其他用电类别单一制电价不满1千伏电压等级高峰时段电度电价;“预购电价”与“非直抄用户当月到户电价”电费差额部分应定期多退少补,退补周期最长不得超过12个月。[名词解释]    非直抄用户,是指:相关电力设备由物业公司或产权单位(非电网企业)管理,并代收电费缴至电网企业,电网企业无法做到销售到户、抄表到户、服务到户、收费到户的终端工商业用户。    转供电单位,是指:物业公司或产权单位。    转供电单位与电网企业当月结算平均电价,是指:转供电单位与电网企业电费结算发票中的含税单价(含税单价=税价合计金额÷用电数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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