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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当防卫!持刀扎妻子,妻兄用铁锹击打妹夫致死

阅读量:3777647 2019-10-25



徐水区男子打死了持刀刺向妹妹的妹夫,一审、二审被判故意杀人,他提起申诉。法院再审作出刑事裁定,认为原一、二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适用法律错误”,撤销原判决,发回重审。徐水区检察机关作出不起诉决定,认为男子为使家人人身权利免受正在进行的暴力侵害,对携凶器伤人的妹夫采取制止暴力侵害的防卫行为,属于正当防卫,不负刑事责任。徐水法院准许检方撤诉。
妹妹遭尖刀捅腹
男子用铁锹打死妹夫
据案件资料,2017年4月19日深夜,居住在徐水区的男子赵某因为家庭琐事,与其妻子田某在电话中发生争执。二人先后驾车来到徐水区郝王庄村田某某(田某之兄)家的冷库。
赵某下车后,在田某某家院门前,再次与田某发生争执。赵某从车上取下一把尖刀,田某某见状,到院里拿出一把铁锹。
之后,赵某、田某的冲突升级,两人拉扯在一块时,赵某持刀刺入田某腹部。
田某某抢上前,用铁锹拍击赵某头部数下。打击过程中,铁锹头脱落,随后,赵某、田某一起倒地,田某某又持铁锹拍击赵某头部数下。
随后,田某某将赵某手中尖刀夺走,掖至一旁,又持铁锹柄击打赵某上体、下肢数下。
田某起身后,田某某又拿起另一把铁锹,打算击打赵某,被妹妹和母亲拦下。随后,田某某开车将妹妹送往医院救治。
2017年5月1日,事发十余天后,赵某经抢救无效死亡。经鉴定,赵某符合特重度颅脑损伤继发多脏器功能衰竭死亡;田某损伤属重伤二级。
据案件资料,2017年4月20日,田某某电话报警,“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事后,田某某家属赔偿赵某家属死亡赔偿金、丧葬费、被抚养人生活费和精神损失费共30万元,获得了赵某家属的谅解。
两次审判均认定防卫过当
以故意杀人罪获刑
2018年7月,徐水区人民法院作出一审判决,认为田某某在制止他人进行不法侵害时,使用暴力连续击打他人要害部位,明显超过必要限度,造成他人死亡的重大损害后果,其行为侵犯了他人的生命权利,已构成故意杀人罪,“但属于防卫过当”。
“在刀被夺下之后,危险情形已经消失,不法侵害已经停止时,仍然暴力打击被害人的上体和下肢,从被告人的行为看,其对自己行为的判断失去了理性,对可能致被害人死亡的行为后果持放任态度……应属于防卫过当的故意杀人行为。”一审判决书中称。
徐水区人民法院以故意杀人罪,判处田某某有期徒刑六年,剥夺政治权利二年。田某某对一审判决不服提起了上诉。
2018年12月,保定市中级人民院经审理后作出二审判决,同样认定田某某的防卫行为超过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损害,系防卫过当,“本案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原审法院定性准确,审判程序合法”。市中院同时认为,原判决“量刑不当”,因此,以故意杀人罪判处田某某有期徒刑三年。
田某某不服二审判决,向市中院提起刑事申诉,认为自己的行为出于防卫目的,无论是开始对赵某的击打,还是后来的夺刀、进一步击打赵某肢体等行为,目的都是为了救出妹妹、脱离赵某控制。
再审认定正当防卫 
检察机关撤诉
今年5月,市中院作出再审决定。《再审决定书》显示,本案中,二审出庭公诉人意见为:案发前田某某无犯罪动机,在被害人捅刺田某后,连续击打被害人的行为属于正当防卫;田某某及其辩护律师亦认为,田某某行为属于正当防卫。
“故检察机关对田某某的犯罪指控已不存在,不构成‘诉’。二审在此情况下判被告人田某某构成犯罪并处以刑法错误。”7月,市中院再审作出刑事裁定,认为原一、二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适用法律错误”,撤销原判决,发回徐水区人民法院重审。
8月,徐水区人民检察院作出不起诉决定,认为田某某为使家人人身权利免受正在进行的暴力侵害,对携凶器伤人的赵某采取制止暴力侵害的防卫行为,属于正当防卫,不负刑事责任。
“在二审、再审程序中,保定市人民检察院均发表‘田某某系正当防卫(系无罪)’的公诉意见,在市中院意见明晰的情况之下,结合现阶段‘于欢案、宝马男案、涞源反杀案’等案例所呈现的司法理念,本案已无继续指控的必要。”徐水区人民检察院在《不起诉理由说明书》中称。
8月22日,徐水区人民法院作出刑事裁定,准许徐水区人民检察院撤诉。田某某被释放回家。
■名词解释
正当防卫和防卫过当
在我国《刑法》中,有两个概念很容易混淆,就是“正当防卫”和“防卫过当”。法界学者也做过诸多讨论,但因为案情总是变幻莫测,导致在实践中想要很准确做出区分往往比较困难。但在一个案件中,究竟被判为正当防卫还是防卫过当,所受到的刑罚就将会是天差地别的,所以在实际案件中将这两个概念区分开就显得极为重要了。
正当防卫:根据《刑法》 第二十条规定,为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进行中的不法侵害,而采取的制止不法侵害的行为,对不法侵害人造成损害的,属于正当防卫,不负刑事责任。
无限正当防卫:刑法第二十条第三款规定:“对正在进行行凶、杀人、抢劫、强奸、绑架以及其他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采取防卫行为,造成不法侵害人伤亡的,不属于防卫过当,不负刑事责任。”这是刑法为了鼓励人们同暴力犯罪作斗争,扼制严重犯罪,稳定社会治安,有效保护合法权益而作的无限防卫的规定。
防卫过当:防卫过当本身不是独立的罪名,对防卫过当应根据防卫人主观上的罪过形式及客观上造成的具体危害结果来确定罪名。从司法实践来看,防卫过当行为触犯的罪名主要有(间接)故意杀人罪、过失致死罪、(间接)故意伤害罪和过失重伤罪。刑法第二十条第二款规定:“正当防卫明显超过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损害的,应当负刑事责任,但是应当减轻或者免除处罚”。其中“不超过必要的限度”,是指以制止不法行为的状态为限度,不法侵害状态已处于结束状态,危险状态已消除。如:某人持刀行劫,被劫人自卫反抗,将行劫人打翻并夺下其所持之刀,刺伤行劫人,行劫人的不法侵害已被制止,不法侵害状态和危险已处于结束,制止行为的损害到此为止,为“不超过必要的限度”。

编辑:晚小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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