初三女生小莫在参加学校组织的劳动过程中不慎跌伤,学校是否应当承担赔偿责任?近日,藤县法院对该起教育机构责任纠纷案作出判决,学校被判担责六成。
家长:女儿参加课外劳动跌伤
小莫系藤县某初中三年级的一名女学生。2018年11月29日下午,学校组织小莫所在的班级于校内一处斜坡清理枯叶。小莫在劳动过程中因站立不稳,跌倒在斜坡上,并从上往下滚落,头部血流不止。事后,小莫被送往医院住院治疗。小莫住院41日,花费医疗费21695.66元,其中,医保报销10413.26元。随后,小莫在复诊、门诊治疗中又用了3033.33元。事发后,学校先后向小莫支付了医疗费共计11000元。
针对此事,小莫的父母认为学校应当承担赔偿责任,但多次找学校要求赔偿均未果。2019年7月,小莫及其父母诉至藤县法院,要求学校赔偿医疗费、住院伙食补助费等损失共35714.7元。
法院:校方有过错担责六成
庭审中,被告辩称,学校已尽到了教育和管理的义务,依法不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原告的受伤是其自身原因造成,应当自行承担责任。
经审理,法院指出,根据原、被告向法院提供的疾病证明书等证据,足以证明原告小莫在被告组织校园内清理杂物时,跌倒在斜坡,从上往下滑造成头部受伤,并送到医院住院治疗的事实,法院予以认定。此外,经法院核实,原告小莫在这次事故中造成的医疗费、住院伙食补助费等各项经济损失共计40029.19元。
法院认为,根据《侵权责任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等有关规定,本案中,被告在组织原告小莫于校园内斜坡清理杂物时,虽然在劳动前已对参加劳动的学生进行安全教育,但并未在劳动中对学生在斜坡清理杂物可以预见到易出现风险采取必要的安全管理,并落实有效措施,导致原告受伤。因此,被告对原告在本次事故中受伤存在过错,应当承担相应的责任。
而事故发生时,原告小莫作为一名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初三学生,已有相应的认知和预见能力,应对自己所进行劳动的风险性有相应的认知,在没有外力作用下,因斜坡上杂物与其鞋没有防滑而跌倒受伤,在主观上的过失也是造成本案事故发生的一个因素。同时,其监护人也负有对其进行安全教育的义务,故原告也应承担与其过错相适应的责任。
对于原告上述的总损失40029.19元,根据当事人的过错程度,法院酌情确定原告自行承担40%责任,即16011.68元;被告承担60%责任,即赔偿24017.51元给原告。被告认为,原告支付医疗费24728.99元中,医保报销部分应当扣减,但医保是原告投保,民事权利属于原告,不能减轻被告的责任。因此,法院对被告这一主张不予采纳。
综合案情,藤县法院作出判决,责令被告学校尚应赔偿给原告小莫受伤造成的各项经济损失13017.51元。目前该判决已经生效。来源:西江都市报(祝裕旺 王丽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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