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 众筹的起源
众筹泛指一种通过互联网,面向公众募集小额资金的新型融资方式,系英文“crowdfunding”一词的中译。“crowdfunding”由“crowd”(大众)和“funding”(筹资)两个英文单词组合而成,可直译为“向大众筹集资金”,其他的中文译法还有“汇群集资”“公众小额集资”“群众募资”。其中,“众筹”的译法更为简洁、形象,为学界通用并为我国法律规范所采用。
向大众筹集资金的理念和实践自古有之。例如,美国自由女神像的底座便是通过向公众广泛募集资金而建的。美国政客早在几百年以前便开始向公众寻求政治捐赠。我国古代的读书人为赴京赶考而向乡邻街坊募集盘缠的例子可谓比比皆是,小说《儒林外史》对这一现象多有记载。其他如乞丐的沿街乞讨行为、自然灾害发生后的群众捐助,均是对众筹理念的典型运用。
现代意义上的众筹以互联网技术为基础,以一系列知名众筹网站的出现为标志,距今不过十余年的时间。较早的债权型众筹网站 Kiva是在2005年创建的,世界上最大的预购型众筹网站Kickstarter成立于2009年。
我国较早成立的众筹网站有“点名时间”“追梦网”“天使汇”等。“点名时间”成立于2011年5月,被认为是中国第一家众筹网站,但是它在2014年4月对外宣布放弃众筹。成立于2011年的“天使汇”被业内认为是国内第一家股权众筹平台,不过“天使汇”的CEO兰宁羽曾公开表示“天使汇”并不是股权众筹平台。
互联网众筹的基本运作模式为:需要资金的企业首先在众筹网站的平台上发布融资项目和融资需求的信息,包括资金的用途和投资者将得到的回报等内容。投资者浏览企业发布的融资项目列表,与其他投资者在平台上一起讨论和评论这些融资项目,并向融资企业索取进一步的信息。在充分考虑上述信息和相关意见后,投资者选择其感兴趣的项目,为此提供从几美元到几百美元不等的资金。
尽管互联网众筹的出现只有十余年的时间,但是在诞生之初便迎来了指数级的增长,迅速发展成为规模达数百亿美元的全球性产业。根据研究机构Massolution的统计,全球各类众筹在2014年年底的融资规模约为162亿美元。
虽然最新的全行业数据难以获得,不过从典型的众筹平台公布的数据可以看出该行业的发展速度。例如,成立于2007年年底的借贷型众筹平台Lending Club截止到2018年年底发放的贷款总额高达445亿美元左右。创立于2009年4月的回报型众筹网站Kickstarter在短短10年的时间里,从1600多万人手中募集了约42亿美元的资金,并支持了超过16万个创新创业项目。
二、 众筹的四大类型
根据融资人向投资者提供的不同回报方式,众筹可分为不同类型。其中,最基本的分类是将众筹分为不具有财务回报的众筹和具有财务回报的众筹两大类,前者分为捐赠型众筹和回报型众筹或预购型众筹;后者又称“投资型众筹”或“证券型众筹”,具体包括债权型众筹和股权型众筹。
(一) 捐赠型众筹
捐赠型众筹的资助人不收取任何回报,将资金无偿捐赠给筹资人。筹资人既有可能是慈善机构或其他非营利机构,也有可能是营利性企业或个人。捐赠的理由不一而足,可能是为了社会公益,也可能是对社会成员的疾病等困厄的救助,还可能是帮助筹资人实现个人梦想,如旅行或写作等,只要能够说服捐赠者即可。
因此,从理论上而言,营利性企业亦可通过捐赠型众筹进行募资,只是要考虑获得资助的可能性。捐赠型众筹是运作模式最为简单的一种众筹模式,因为它不涉及对出资人的回报与对价,除了“不得通过虚构事实等方式欺骗、诱导募捐对象实施捐赠”外,几乎不受法律规制。
(二) 回报型众筹或预购型众筹
回报型众筹是指筹资人向投资者提供一定物质回报的众筹模式。回报的形式多种多样,可能是具有象征意义的奖品或一封致谢的电子邮件;在为电影、唱片等项目融资的情况下,将投资者的名字列入鸣谢名单也是一种回报的方式。当回报方式为筹资人所生产的产品或服务时,回报型众筹就等同于预购型众筹。
预购型众筹是最为常见和典型的众筹模式。投资者往往是产品或服务的消费者,与筹资人构成买卖合同关系。与单纯的买卖关系不同的是,投资者有可能参与到产品或服务的生产过程中。
(三) 债权型众筹
债权型众筹也称“P2P网络借贷”(peertopeer lending或 P2P lending),由投资者向筹资人提供贷款,筹资人通过众筹平台向投资者归还本金和利息,或根据合同约定仅仅归还本金。世界上第一家P2P网贷平台是2005年3月在英国成立的Zopa。美国最著名的三大P2P借贷网站分别是Prosper、Lending Club和Kiva。其中,Kiva不要求企业支付利息,属于非营利机构。Prosper、Lending Club以及绝大多数平台均要求企业支付利息。若债权人不要求债务人支付利息,则该行为将不具有投资性质。从某种角度看,这也可以被视为债权人将利息部分的收益捐赠给了债务人,具有捐赠型众筹的特征。
国外的P2P网贷平台通常扮演信息中介的角色,主要为借贷双方提供信息交互、信用评级以及其他促成交易的服务,但是不作为借贷资金的债权债务方,也不提供担保。我国P2P网贷行业一度发展迅猛,在处于鼎盛时期的2015年,正常运营的P2P网贷平台曾达到3464家。2018年年底,我国P2P网贷行业的累计成交量超过了8万亿元。
然而,我国P2P网贷行业自始就未严格遵循信息中介的发展模式,在实践中逐步发展为信用中介和影子银行,暴露出巨大的风险并受到严厉的监管整顿。
(四) 股权型众筹
股权型众筹可简称为“股权众筹”,是以股权作为回报的众筹形式,也是运作模式最为复杂的众筹模式。大众投资者通过投资于众筹融资的企业,获得其股权,有机会分享众筹融资企业未来的成功。股权众筹为投资者提供了最为有效的外部激励机制,但是由于涉及面向公众集资募股,也受到证券法的严格规制,是最为复杂的众筹模式。下文将对股权众筹进行详细讨论。
三、股权众筹的特殊性
股权众筹作为众筹的一种类型,具有众筹的一般属性。然而,相对于捐赠型众筹、预购型众筹等,股权众筹又具有特殊性。股权回报使得股权众筹在投资者动机和激励机制、财务属性以及法律性质和适用等方面均具有不同于非证券型众筹的特征。
其一,在投资者动机和激励机制方面,股权众筹与非证券型众筹的投资者存在较大差异。在捐赠型众筹中,资金支持者进行捐助的动机是慈善,不以经济上的回报作为目标。在预购型众筹中,资金支持者的主要动机是获得产品或服务,虽可能被创意项目的新奇性吸引而参与,但在本质上是一种自愿交换的消费行为。股权众筹投资者的主要动机则是获得财务回报,尽管也可能同时出于兴趣、价值感、参与感等动机。在市场经济中,与慈善和消费的动机相比,投资的动机是更加强烈的激励机制,一旦被证明成功,可能吸引到更多的投资者加入,同时也更加容易被欺诈者滥用。
其二,从财务属性来看,捐赠是一种慈善行为,而不是商业行为。预购则是一种购买和消费行为,而不是投资行为。股权众筹则是典型的股权投资,将会增加企业的实收资本。
其三,股权众筹与非证券型众筹最大的差别表现在法律性质和适用方面。在我国,捐赠型众筹适用《慈善法》的相关规定,预购型众筹适用《合同法》《民法总则》等民事法律的相关规定。股权众筹则由《证券法》调整,受到政府的重度规制。这是由股权众筹的证券属性所决定的,它可能带来丰厚的财务回报,让众多投资者产生诸多期待,从而吸引公众投资者进行投资。如果不通过法律减少信息不对称以及防范欺诈,一旦发生损害投资者的事件,将导致投资者失去对证券市场的信心和信任,从而严重影响金融与经济体系的稳定。
推荐图书:《股权众筹规制问题研究》
作 者:毛海栋(清华大学博士,厦门大学法学院助理教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