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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受害者案件名册十万火急,下面这些平台的难友生活已经到了崩溃边缘:
先锋网信案、贵州贺太贵诈骗案、朵朵金融案、青岛中汇案、日益盛案、京东商贸众筹案、牛蒡茶案、成都划得来案、惠智通案、辽宁锦州市315社保案、上海浦东投资案、天津天狮案、重庆亚信案、汇合牡丹籽油案、中裕鼎鑫公司案、吕 jia 传案、今时信合案、老妈乐案、悦天使案、山西薛安民房产诈骗案、沃联沃案、上海的中城银信、浦东科技、金山敷荣公寓等案、中投华北案、百善金饭碗案、北京卡瘦案、吉林文投案、福润德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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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宪法至上原则
宪法是国家的根本大法,是治国安邦的总章程。中国的宪法其“主权在民”,主权不在官,主权也不在资本家。由此,在立法、执法、司法的各个环节,都必须树立宪法思维,把保护人民群众作为出发点和落脚点。在处理“新非集”的过程中,任何人任何部门都没有超越宪法的特权,一切违宪行为,都必须予以追究。由此,坚决树立宪法权威!对于违法立法、以言代法、以权代法的人,无论是谁,都必须追究到底。
(二)党的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原则。
中国的全面依法治国,是党代表人民立法,是党代表人民监督法律的执行。党是中国人民利益的真正代表。以人民满意不满意、人民答应不答应作为办案正确的标准。如果一种立法、执法和司法通过网络公开打分,遭遇到绝大多数老百姓的反对,只能说明这种做法就是违法的。要么是错误执法和司法,要么是法律本身也有错误。
(三)以事实为依据的原则。
如果是老百姓贪婪心重,明知是非法集资还去主动参与,损失自担。如果是因为政策引导、官员诱导、媒体误导参与了非法集资,必须由上述人等承担全部责任。必须搞明白,到底是老百姓贪婪干了非法集资,或者是“三导”导成了非法集资,必须以事实为依据,走出依官治民的思维,正确分清责任。
(四)“谁害病谁吃药”的公平正义原则。
如果是老百姓心理贪婪、明知是非法集资,官员没有站台、政策没有诱导、媒体没有报导,他们去干了非法集资,必须“后果自负”。如果是“三导”成的非法集资,根据“谁害病谁吃药”的原则,相关部门必须承担连带赔偿责任,以此体现法律的公平正义。
(五)分类处置原则。
不搞一刀切,对于纯粹诈骗的公司,必须依据刑法从重打击,并努力为老百姓挽回损失。在犯罪嫌疑人行骗过程中,如果有“三导”情况,追缴的款项不足以偿还的,由“三导部门”垫付。
对于在改革创新中出了偏差失误,或者因为市场变化、管理不善、决策失误等情况,如果没有主观犯罪故意,又没有严重后果的,必须立即放人放企业,“刑转民”或者“刑转行”,利用民事、行政手段予以调解。对于那些根本没有主观犯罪故意,找工作找成了“犯罪分子”的大量无辜员工,必须释放,并给予国家赔偿。以此,体现法律保护人民、打击犯罪的目的。
(六)一体化联侦原则。
全国各地都发生了“新非集”,受害民众众多,为了方便办案,必须避免各人自扫门前雪的办案方法,由上面组织全国的大联侦。通盘解决,发布通缉令敦促犯罪嫌疑人投案自首。对于前期光办案不追钱,或者追了一部分钱不再追的,做为重大错案对待,重新追缴款项,并将原办案不作为的公检法人员清理出政法队伍。
特别是,案子已经判决了,一分钱也不追的,对这些办案人员必须以法绳之。因为,这样做,等于将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犯罪后果不明的案子强行走完了司法程序,既不打击犯罪,也不保护人民,也伤害了经济发展,放跑了骗子,保护了腐败分子。坚决清理一批政法系统的害群之马,震慑一批胡乱办案的公检法人员,从而为处理好“新非集”提供组织保障。
(七)实体经济保护原则。
在处理“新非集”的过程中,要突出对实体经济的保护,对于有实体的公司,为了保护非公经济、保护产权、保护企业家的创新创业精神,即使构成了犯罪,可以采取非强制性的措施,允许其戴罪立功,恢复企业的正常经营。
(八)刑法谦抑主义原则。
树立刑法的谦抑主义原则,能用民事和行政方法调节的,就不用刑事手段解决,以较小的成本取得较好的效果。建立涉案企业主与广大投资人的和解机制,用和解的方法,恢复企业营运。
(九)有错必纠原则。
对于光办案不追钱,办半截子案,钓鱼执法,敛财执法,逐利违法等前期办案过程中出现的乱象,对于老百姓反映强烈的产权纠纷案件,必须平反一大批企业主,并惩治一批公检法办案人员,由此重振企业家投资兴业的意愿,重新点燃老百姓投身改革的热情。以此,将一年多来高层下发的保护非法经济、保护产权、保护企业家创新精神的系列文件真正落到实处。
不少的“新非集”案件,原来是没有法律,因此没法办理,而今天是政策变化了,提倡金融服务实体、降低实体企业经营成本等,于是以政策代替法律的,必须认真对待。为了落实全面依法治国的精神,坚持“法无明文规定不为罪”的原则,如果没有实质上的犯罪行为,仅是出于防范风险的考虑,这种情况必须不作为犯罪对待。不能一味地“依法从旧兼从轻”,更要坚持法不溯既往的原则。过去法律上没有这一条,今天出台了新的法律,也不能追究没有法律时做的事情。
(十一)审前返还原则。
对于权属明确的涉案财物,审前返还给老百姓,以此避免在漫长的司法程序中让老百姓生存艰难,甚至有病没钱看。
(十二)关键证据公开原则。
有些公司的受害人,认为老板没有转移资金资产,是无辜的,要求释放老板重新开始事业,而办案方认为“证据充分”应该抓捕老板,由此形成老百姓与办案方对立状态。为了取信于民,可以在适当的时候,公开关键证据,消除对立情绪。
(十三)扶危济困的救助原则。
无论是什么性质的案件,凡属于在本次民间金融改革中蒙难的老百姓,家庭生活困难,有了大病的家庭,必须出手救助,政府先期垫付资金。本次民间融资风波,制造了多少个贫困家庭,当下正在开展扶贫攻坚战。扶贫,更要扶助民间融资风波的困难老百姓。这也是扶贫的一个主要方面。
帮所有金融受害者拿回自己的血汗钱,是所有重中之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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