这个事件想必大家都知道了:辽宁大连10岁女孩淇淇在回家路上因反抗强奸而身中7刀死亡,而向她举刀的蔡明泽(实名!!)还不满14岁。大连警方通称:因蔡明泽未满14周岁,不予追究刑责,对其收容教养。
这条法律规定想必大家都听说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17条明文规定:“已满十六周岁的人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六周岁的人,犯故意杀人、故意伤害致人重伤或者死亡、强奸、抢劫、贩卖毒品、放火、爆炸、投毒罪的,应当负刑事责任。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八周岁的人犯罪,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因不满十六周岁不予刑事处罚的,责令他的家长或者监护人加以管教;在必要的时候,也可以由政府收容教养。”
直接告诉你结论吧:不满14周岁的人,不管实施何种危害社会的行为,都不负刑事责任,即为完全不负刑事责任年龄。
(蔡明泽本人)
这也就是蔡明泽案发后可以“有恃无恐”地在网上“叫嚣”:“我虚岁14!!!”
这说明什么?蔡明泽他懂法律,至少懂这个规定!这又说明什么?蔡明泽的心理年龄、智商已经非常成熟了,他知道自己在做什么,知道做了的后果是什么(最多不就是个收容教养嘛)。
可是,我国《刑法》为啥把刑事责任年龄定在14周岁以上呢,因为在当年的立法者看来:不到14周岁的孩子真的只是“宝宝”,什么也不懂,小胳膊小腿儿的,啥也做不了,对,这是立法者的初衷。而现在的13、4岁的孩子吃的是什么,看的是什么,接触到的是什么,信息量和身体都大大超过以前的孩子。
比如蔡明泽——蓄意强奸,未果后杀人灭口,连捅7刀,还很镇定地掩盖犯罪现场,甚至案发后去跟被害人家属聊天,这种人的心理素质得有多“冷血”与恐怖,这种犯罪状态,就是有犯罪动机的成年人恐怕也难做到吧。所以我说他这就是恶意地在利用法律“缺陷”,实施犯罪行为。
所以,蔡明泽说“我虚岁14!!!”言外之意——“法律给了我(蔡明泽)可以为所欲为的权利,你们拿我能怎样,嗯?!”。
其实针对修改刑事责任年龄的规定,这些年来一直在呼吁,这个事件一出,最近更是呼声强烈,我本人也非常非常同意将刑事责任年龄降到12周岁,至于原因前面已经说过了,毕竟“理论是灰暗的,生活之树长青”。况且,去年颁布《民法总则》已经将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年龄从10岁降到8岁不就很好地说明了这一点嘛。
不知道蔡明泽的家长知不知道鲁迅那句话:小的时候,不把他当人,大了以后也做不了人。
只是可怜了遇害女孩的父母,余生可能都要在无法严惩恶人与失去女儿的双重痛苦中度过。
王晓峰律师,电话/微信:13515329163,中共党员,西南政法大学法律硕士,青岛电视台《真情调解》《幸福援助团》等电视节目特邀律师,胶州电视台《民生速递》节目特邀律师,网络音频节目《法律下午茶》、《听王晓峰律师讲犯罪心理学》创始人,山东诚功(胶州)律师事务所青工委主任、刑事业务部主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