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张薇
原题:名誉权还是隐私权?--从热门案例分析入手
读库昨日发了一篇关于当当网董事长俞渝与丈夫开撕的狗血案例,作者作了一番法律分析,其中关于是否侵犯名誉权、隐私权的分析不甚清晰。(俞渝李国庆撕逼战:发文称丈夫是同性恋患梅毒构成名誉侵权吗)
我国对于名誉权、隐私权的规定在法律上并不完善,依然是个争议的话题,笔者试图从网络热门的案例入手,在此撰文写一写关于名誉权、隐私权的法理分析。
什么是名誉权?
按照民法的一般理论,名誉权是人格权的一种。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101条规定:公民、法人享有名誉权,公民的人格尊严受法律保护,禁止用侮辱、诽谤等方式损害公民、法人的名誉。
从主体上看,名誉权分为法人的名誉权和个人的名誉权。因行文需要,本文在此只分析关于个人的名誉权。
名誉侵权的方式主要有:侮辱、诽谤等。
侮辱、诽谤明显涉及到虚假陈述,与事实不符。本案例所陈述的事实真实与否无法印证,因此也无法确定是否构成侵犯名誉权。
如果揭露的是事实,是否还构成侵犯名誉权?
答案明显是否定的,既然个人有不名誉的事实客观存在,也就没有名誉一说,因为名誉向来只与一个人良好的人品、道德有关。但因其揭露的事实有关不为人知的内容,那就有侵犯隐私权之嫌了。
前文对隐私权做了列举式的陈述,认为根据我国国情,下列行为可归入侵犯隐私权范畴:“将他人婚外性生活向社会公布”、“收集公民不愿向社会公开的纯属个人的情况”、“未经他人许可,私自公开他人的秘密”。
这种列举式的陈述虽然直观,但并不能很好的起到说理的作用,因此有必要作一个详细地论证。
先来说说第一点,“将他人婚外性生活向社会公布”,难道外遇受法律保护,不足为外人道?向社会公布就是侵犯了当事人的隐私权?
笔者在这里举个前段时间一度沸沸扬扬的刘强东性侵案作为说理的依据。
刘强东案发生地在美国,这个国家以尊重和保护个人隐私为荣,美国人经常以中国某项制度侵犯人权、侵犯隐私来宣扬自己国家制度的优越性。
那么,为什么刘强东案会在美国媒体争相报道而没人认为侵犯了刘的隐私权?
笔者认为,最主要原因,京东是一家上市公司,上市公司主要负责人的个人负面新闻,会影响上市公司的形象,进而影响股价,从而伤害广大投资者的利益,所以,无论是美国的《证券法》还是中国的《证券法》都对上市公司作出了信息披露的义务,这其中包括主要负责人的个人负面隐私。
第二点,“收集公民不愿向社会公开的纯属个人的情况”,也是需要区分情况的。
网上炒作的明星的事件一般来说都是明星不愿向社会公开的纯属个人的情况,难道都是侵犯了其个人隐私?
吴秀波案,一个老男人玩弄小三的事故,网民纷纷谴责其人品恶劣,小三把与吴秀波之间的种种隐私暴露在公众视野中的时候,媒体侵犯了吴秀波的隐私?舆论似乎没人关注吴秀波的隐私,关注点却在吴秀波的人品和形象上面,浙江卫视也因此“和谐”掉了其主持的新年晚会的画面。
而前几年王菲小女儿兔唇、刘嘉玲不雅照曝光,舆论却纷纷指责曝光者侵犯了明星的隐私权。
同是明星,公众做出的反应为什么会不同?
有人会说,吴秀波欺骗了其在公众面前良好的形象,应该曝光,而王菲、刘嘉玲是被迫的,应该予以同情。这是一种很纯朴的道德观,我们倾向于认为,坏人就应被曝光,好人就应被保护。也有人认为,明星是没有隐私的,作为公众人物,他们的隐私可以被允许曝光。
我们再来看看第三点,“未经他人许可,私自公开他人的秘密”。
笔者再以前段时间的轰动事件复旦大学女博士一人劈腿四男为例,这个事件中,没有公众人物,都是普通人,涉及的都是普通事件,曝光者侵犯女博士的隐私了?公众的焦点明显并不在此。
那么,隐私权与可公开的内容的界限到底在哪?
我国现行法律条文中,只有《侵权责任法》第二条谈到了隐私权。“侵害民事权益,应当依照本法承担侵权责任。本法所称民事权益,包括生命权、健康权、姓名权、名誉权、荣誉权、肖像权、隐私权、婚姻自主权、监护权、所有权、用益物权、担保物权、著作权、专利权、商标专用权、发现权、股权、继承权等人身、财产权益。”
法律并不保护个人的一切私密信息,比如说个人信用、有无受过刑事处罚。这些,都是出于保护公众利益出发,保护市场的诚信和稳定。银行根据一个人的信用好坏,来决定是否给其贷款,市场根据个人、企业的诚信度,来决定是否与其交易,来确定相对方的违约风险。那么,对于隐私权的保护,也应该以其是否涉及到他人利益来划分。公众人物因其受社会关切度大,更多与社会公众利益相关。
比如刘强东案,因其伤害了广大股民的利益,导致京东股价没有预测原因地大跌,是一种突发事件,因此突发事件的主角需要对此负责,该隐私需要被公开。
再比如吴秀波案,作为一个形象正派的中年男演员,吴秀波在影视作品中塑造的一直是一种积极正面的形象,其在公众心目中也是一个优质偶像的代表,小三的事件,不仅大大伤害了公众、影迷对其的感情,而且影响了其代言的产品的收益,因此其隐私不再是吴秀波个人的事情,而是大家的事。
但是,王菲、刘嘉玲事件,其内容并未伤害他人利益,都是与人无关的纯粹个人私事,与其人品、道德无关,曝光之后伤害的仅仅是明星本人的利益,所以舆论一边倒地谴责曝光者是有理的。
而复旦女博士事件,虽然说不是公众人物,但她作为普通人,却侵害了学校对于学生管理的权力,涉及到徇私舞弊,伤害了其他学生受到平等对待的权利,破坏了学术圈的公平,也就不再是其个人的隐私。
综上,名誉权与隐私权的界限在于内容是否真实,而隐私权内容可否公开的界限就在于,是否侵犯了他人的利益。笔者认为,我们在对待法律规定模糊的地带,不能仅仅通过列举、套法条来简单认定,而是需要深入分析其内在的情与理,做出实质性的判断。当代法理学的意义,应该也在于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