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今日普法 | 买了不知名保险公司产品真的保险吗?

阅读量:3694973 2019-10-23




普法

保险真的保险吗?
很多客户买保险都会问一个问题:买了保险,公司倒闭了怎么办?(尤其在购买不知名保险公司产品的时候)
这个普遍的问题背后,客户关心的问题到底是什么呢?是保险大还是小?是保险公司的营收和亏损?是保险公司的名声与形象?我想都不是的!
客户真正关心的问题是:自己的权益会不会受损?
在回答这个问题之前,我们先来看看以下问题:
保险公司会破产吗?
保险法第89条【保险公司的解散及清算】
保险公司因分立,合并需要解散,或者股东会,股东大会决议解散,或者公司章程规定的解散事由出现,经国务院保险监督管理机构批准后解散。
经营有人寿保险业务的保险公司,除因分立,合并,或者被依法撤销外,不得解散。
所以,别再听很多保险业务员继续忽悠了,保险公司也是公司的一种,是可以破产的!
那么,既然保险公司可以破产,客户的保单权益会不会受损呢?
答案是,不会的,原因如下:
保险公司的安全性
保险公司虽然原则上可以倒闭,也可以破产,但绝不是那么容易的,当然,这不是谁说不会就不会的,我们还是以法律依据来解释吧,请继续往下看:
保险公司设立条件
《保险法》第六十八条【设立条件】
(一)主要股东具有持续盈利能力,信誉良好,最近三年内无重大违法违规记录,净资产不低于人民币二亿元。
《保险法》第六十九条【注册资本最低限额】
设立保险公司的注册资本的最低限额为人民币两亿元。
国务院保险监督管理机构根据保险公司的业务范围,经营规模可以调整其注册资本的最低限额,但不得低于本条第一款规定的限额。
保险公司的注册资本必须为实缴货币资本。
依据本条第一款规定,保险公司(不管是大公司,还是小公司,都一样的要求)的注册资本的最低额度为人民币两亿元,保险公司也是公司的一种,为保证其经营及偿付债权的必要,必须拥有一定的注册资本,同时,保险行业是典型的金融行业,其所面临的风险与压力明显高于其他行业,因此,保险公司的最低注册资本也应高于其他行业,本条将该数额确定为两亿元人民币,设立保险公司,注册资本必须不低于该数额。
依据本条第二款规定,国务院保险监督管理机构可以根据保险公司的业务范围,经营规模调整其注册资本的最低限额,但不得低于两亿元人民币,本款授权国务院保险监督管理机构,既保监会,针对不同的保险公司调整其最低的注册资本额,以达到到个案的公平,但是,所有的保险公司,其最低注册资本不得低于第一款规定的两亿元人民币。
依据本条第三款的规定,保险公司的注册资本必须为实缴货币资本,既设立保险公司所有的出资形式,只能是货币,不能是土地使用权,知识产权等其他权利,同时,保险公司与一般公司不同,为了保证其偿付能力,本法对保险公司的股东出资提出了更高的要求,不能采用分期缴纳的方式进行出资,必须一次性出资完成。
保险保证金制度
《保险法》第九十七条【保证金】
保险公司应当按照其注册资本总额的20%提取保证金,存入国务院保险监督管理机构指定的银行,除公司清算时用于清偿债务外,不得挪用。
责任准备金制度
《保险法》第九十八条【责任准备金】
保险公司应当根据保障被保险人利益,保证偿付能力的原则,提取各项责任准备金,保险公司提取和结转责任准备金的具体办法由国务院保险监督管理机构规定。
公积金制度
《保险法》第28条【再保险】
保险人将其承担的保险义务,以分保形式部分转移给其他保险人的,为再保险,应再保险接受人的要求,再保险人分出人应当将其自付责任及原保险的有关情况书面告知再保险接受人。
《保险法》第105条【办理再保险遵循的原则】
保险公司应当按照国务院保险监督管理机构的规定,办理再保险,并审慎选择再保险接受人。
本法规定:在两种情形下,保险公司应当依法办理再保险;
①经营财产保险业务的保险公司当年自留保险费,不得超过其实有资本金加公积金总和的4倍,超出该限额的保险公司应当办理再保险;
②保险公司对每一危险单位及对一次保险事故可能造成的最大损失范围所承担的责任,不得超过其实有资本金加公积金总和的10%,超过上述规定的保险公司也应当办理再保险。
在上述两种情形下,保险公司如果不办理再保险,将构成偿付能力不足,国务院保险监督管理机构会根据需要责令其采取办理再保险等措施。
保险资金运用制度
《保险法》第一百零六条【险资运用】
保险公司的资金运用必须稳健,遵循安全性原则。
保险公司的资金运用限于下列形式:
(一)银行存款;
(二)买卖债券,股票,证券投资基金份额等有价证券;
(三)投资不动产;
(四)国务院规定的其他资金运用形式
保险公司资金运用的具体管理办法,由国务院保险监督管理机构依照前两款的规定制定。
偿付能力充足率
先来看看银行的资本充足率要求:
《商业银行资本充足率管理办法》
第3条:《办法》中的资本充足率是指商业银行持有的,符合本办法规定的资本,与商业银行风险加权资产之间的比例。
商业银行资本充足率不得低于8%,核心资本充足率不得低于4%,在监管资金要求方面《办法》参考第3版《巴塞尔资本协议》的规定,将资本监管要求分为4个层次。
办法实施后,通常情况下系统重要性银行和非系统重要性银行的资本充足率分别不得低于11.5%和10.5%。
再来看看保险资本充足率要求:
《保险公司偿付能力监管规定》
第2条:本规定所称保险公司偿付能力是指保险公司偿还债务的能力。
第3条:保险公司应当具有与其风险和业务规模相适应的资本,确保偿付能力充足率不低于100%,偿付能力充足率即资本充足率,是指保险公司的实际资本与最低资本的比率‘
第37条:中国保监会根据保险公司偿付能力状况,将保险公司分为下列三类,实施分类监管。
充足率不足类公司,指偿付能力充足率低于100%的公司。
充足率一类公司,指偿付能力充足率在100%~150%之间的保险公司
充足率二类公司,指偿付能力充足率在150%以上的保险公司。
可以看到,银行想和你做100元的生意,只需要自己有8元,或者11.5元就可以了,而保险公司想和你做100元的生意,它必须至少要有100元才可以,到底哪个更安全?
实在是破产了怎么办?
《保险法》第九十条【保险公司的重整,和解和破产清算】
保险公司有《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二条规定情形的,经国务院院保险监督管理机构同意,保险公司或者其债权人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重整,和解或者破产清算,国务院保险监督管理机构也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对该保险公司进行重整或者破产清算。
《保险法》第九十一条【破产财产的清算顺序】
破产财产在优先清偿破产费用和共益费用后,按照下列顺序清偿:
(一)所欠职工工资和医疗,伤残补助,抚恤费用,所欠应当划入职工个人账户的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费用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支付给职工的补偿金。
(二)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
(三)保险公司欠缴的除第(一)项规定以外的社会保险费用和所欠税款。
(四)普通破产债权
破产财产不足以清偿同一顺序的清偿要求的,按照比例分配,破产保险公司的懂事,件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工资按照该公司职工的平均工资计算。
《保险法》第九十二条【人寿保险业务的转让】
经营有人寿保险业务的保险公司被依法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的,其持有的人寿保险合同及责任准备金,必须转让给其他经营有人寿保险业务的保险公司。
不能同其他保险公司达成转让协议的,由国务院保险监督管理机构指定经营有人寿保险业务的保险公司接受转让。
由国务院保险监督管理机构指定接受转让前款规定的人寿保险合同及责任准备金的,应当维护被保险人,受益人的合法权益。
彭勇最后的回答
根据法律规定,以及纵观世界几百年的保险行业历史,保险公司不会轻易经营不下去,就算真的发生万一,保险公司在历史上也只是以撤资,并购,合并,重组的方式,换股东,换老板,换经营者。而不会对客户的利益有任何损失!
保险公司大不大根本不重要,而安不安全的问题,中国银行保修监督管理委员会,比我们看得更严,我们完全不必要花那么多心思去研究。
因为中国银行业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既然允许它卖一个亿的保单,那么它自己的可动资本金就至少必须有一个亿,你担心什么呢?
所以,放心地购买吧!实在不放心的,还是购买大公司的产品吧,无非就是可能花的钱多一点,买到的可能东西差一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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