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萝岗区永和街禾丰社区居民自治章程

阅读量:3786246 2019-10-25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根据《党章》、《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居民委员会组织法》和《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居民委员会组织法〉办法》,《广东省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管理规定》,以及有关政策法规,为加强基层民主政治建设,实行居民自治,促进本社区经济社会发展,特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本社区实行居民自治,是在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范围内,在永和街道党工委的领导、街道办事处的指导下,由社区两委具体组织管理本社区的政治、经济及其他社会事务。
    第三条 党的基层组织是党的重要组织基础,是党在社区工作的战斗堡垒,是社区各种组织和各项工作的领导核心。
    第四条 本章程在参照原村民自治章程的基础上,由居民代表会议讨论通过,既是社区“三委”会实施管理的工作规程,也是全体社区居民的行为规范,无论干部、群众都必须严格遵守。
本章程由社区居民委员会组织实施,居民代表会议监督执行。
第二章 居民组织
第一节  居民会议和居民代表会议
第五条 居民会议由本社区18周岁以上的居民组成,是社区最高权力机构。
居民会议设立居民代表会议。
居民代表由本社区有选举权的居民选举产生,也可由户代表选举产生,并以居民小组为单位,每5-15户推选产生一名居民代表。
居民代表会议可根据省、市、区有关规定,选举社区居委会主、副主任和委员,也可由本社区18周岁以上有选举权的居民,或者户代表选举社区居委会主任、副主任和委员。
居民代表的条件是:具有一定的政治觉悟和参政、议政能力,作风正派,办事公道,热心集体,关心集体,有群众威信的居民。同时能收集居民的意见和建议及时向社区居民委员会反映,协助居民委员会开展工作。
居民代表每届任期三年,可以连选连任。必要时也可以撤换和补选。
第六条 居民代表会议每年至少召开一次,在特殊情况下或有三分之一代表提议,可以临时决定召开。
居民代表会议的决定必须经过居民代表过半数以上通过方能生效。
第七条 居民代表(社员代表)会议的职权:
    (一)讨论本年度经济发展、社会发展规划、工农业生产计划和村庄建设的规划。
    (二)听取审议居民委员会的年度工作报告和财务收支情况的报告。
    (三)讨论人口出生计划落实。
    (四)宅基地划分和使用。
    (五)救灾、救济粮、款、物的发放。
    (六)居民自治各项制度的建立和修订。
    (七)不符合条件的居民代表的免除。
    (八)社区办企业项目的确定。
    (十)兴办集体公益事业的有关事项。
    (十一)其他涉及全社区居民利益的重大事项等。
第二节 社区居民委员会
第八条 居民委员会是在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范围内,由居民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服务的群众自治组织。
第九条 社区居民委员会的职责:
(一)教育组织居民认真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自觉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
(二)完成政府布置的行政、经济等工作任务。
(三)向居民代表会议负责并报告工作。
(四)维护村民的合法权益,教育引导居民履行公民义务。
(五)组织居民发展经济,科学调整种植结构,优化品种。
(六)管理本社区集体所有的土地和其他财产,教育居民合理利用自然资源,保护生态环境。
(七)办理本社区公共事务和公益事业,调解民间纠纷,维护社会治安,向上级政府反映居民的要求、意见和建议。
(八)做好优抚优待、救灾救济、五保供养和社会养老保险等社会保障工作,积极开展移风易俗活动。
(九)带领群众开展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活动。
第十条 社区居民委员会的工作制度:
(一)学习制度。每月学习一天,主要学习党的现代政策和各级党委、政府的有关文件,不断提高政策水平和思想水平。
(二)会议制度。社区居民委员会每周召开一次办公会,半年一次汇报会,年终一次总结,根据工作需要也可以随时召开。
(三)建立任期目标、年度目标和分工负责制度,并定期进行总结检查。
(四)居务公开制度。凡需要居民知道的居务大事都要公开,主要包括上级党委、政府有关政策规定;本社区主要公开事务;干部报酬;财务收支;基建工、义务工使用;农用物资分配;宅基地审批使用;计划生育指标的落实;救灾、救济粮、款、物的发放;优抚政策、五保供养政策的落实等居民关心的重大问题,以建立居务公开栏,召开居民代表会议等形式进行公开。
第十一条 社区居民委员会设人民调解、治安保卫、文教卫生、计划生育等工作委员会(小组),各工作委员会(小组)由社区两委干部分工负责。
第三节 集体经济组织
第十二条  社区经济联合社和经济合作社为本社区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主要履行以下职责:
(一)经营管理属于本组织成员集体所有的土地和其他资产;
(二)办理集体土地承包、流转及其他集体资产经营管理事项;
(三)为本组织成员提供服务;
(四)法律、法规、规章和本组织章程规定的其他职责。依据惯例,社区经济联合社组成人员是由社区党组织及社区居委会成员兼任,经济联合社社长由社区居委会主任兼任,经济合作社社长由居民小组长兼任,社区居委会(含经济联合社)、经济合作社应推选产生民主理财小组3-7人。社区理财小组兼任居务监督小组,任期三年。
第十三条  集体经济组织应当履行以下义务:
(一)遵守法律、法规、规章和组织章程;
(二)保护集体所有的和依法确定由集体使用的国家所有的资产;
(三)接受各级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的指导和监督;
(四)实行资产与财务公开制度,接受农村集体经济审计部门的审计,接受组织成员的监督;
(五)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四节 社区监督委员会
    第十四条 社区监督委员会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居委会组织法》、中共中央办公厅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和改进城市社区居委会建设工的意见》、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城市社区居委会规范化建设的实施意见》、广州市纪委《关于加快推进农村集体“三资”监管工作意见》的要求成立的,监督委员会是由居民代表大会选举产生的组织,向社区居民代表会议负责并报告工作。
第十五条 社区监督委员会的职责:
(一)对居委会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政府重点工作的情况实行监督;
(二)参与制定居委会各项规章管理制度,对完善制度和监督提出建议,对居委会干部和工作人员执行各项制度的情况进行监督;
(三)列席社区党组织(除纯党务工作外)、居委会议,非居民代表的监委会委员列席居民(代表)大会;
(四)对居委会、集体经济组织(经济联合社、经济合作社)事物、财务公开的清单和报账凭证资料、经济合同等进行审核签字;
(五)对社区重大事物决策过程、重大事项落实情况、工程管理、财务管理等工作实施监督,对发现的问题提出改进建议;
(六)负责对社区和集体经济组织事物、财务等情况实施监督,对存在问题提出整改建议;
(七)协助街党工委做好对社区“两委”班子的年总述职考评;并根据考核结果和多数居民(代表)的意见,对不称职的社区“两委”班子提出处理意见;
(八)对居委会干部廉洁履行职责情况实施监督。发现有违反法律法规、政策和损害群众利益等行为,可进行询问、质询、提出批评、纠正;情节严重的可直接向街纪工委报告,并配合做好调查处理工作;
(九)收集本社区民意,向街纪工委和社区“两委”反映群众意见;
(十)完成街纪工委和居民(代表)大会交办的其他监督工作。
第十六条 制定和完善《禾丰社区监督委员会制度汇编》,并严格按照本《制度汇编》的要求落实和执行。
第四节 居民小组
    第十七条 居民小组是社区居民委员会领导下,开展群众性自治活动的基层组织,是社区居民委员会联系居民的桥梁和纽带。根据需要,经济社与居民小组合二为一,均须选举产生,经济社社委会成员兼任居民小组成员,各经济社须推选产生民主理财小组3-5名。
    第十八条 本社区划分为10个居民小组,每个小组设组长1人,成员共3-4人。
第十九条 居民小组长职责:
(一)宣传和贯彻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国家的法律、法规。
    (二)负责召集本小组会议和组织居民开展活动。
    (三)组织本小组居民落实社区居民委员会交办的各项任务。
    (四)按社区居民委员会的任务和要求,组织本小组居民积极推进社区的建设,并对各项居务进行监督和提出建议。 
    (五)及时向社区居民委员会反映本组建议居民意见、要求和建议。
    (六)经济社干部按照本《自治章程》中第二章第六节第三十条的规定,落实干部在工程建设中廉洁自律的要求。
第五节 居民
第二十条 凡户口在本社区的居民在社区内享有以下权利:
(一)依照《宪法》规定享有的一切权利。
(二)参加居务活动,提出有关居务的批评、建议,对社区干部和居务进行监督。
(三)18周岁以上的居民(依法被剥夺政治权利的人除外)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有参加居民会讨论决定重大问题的权利。
(四)享受本社区举行的各项公共事业和公益事业利益的权利。
第二十一条 每个居民在社区内都有以下义务:
(一)遵守居民自治章程,执行居民会议、居民代表会议的决议、决定。
(二)按时完成居民委员会交办的各项任务。
(三)凡满18岁适龄青年有义务依时应征服兵役,服兵役补助,按上级优抚规定执行。
(四)团结互助,尊老爱幼,维护集体利益,同一切危害、破坏居民利益的行为作斗争。
(五)自觉开展移风易俗,争做文明村民。
第六节 社区干部
第二十二条 树立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思想,依法依章为民办事;不得从小团体及个人利益出发,有令不行,有禁不止;不准玩忽职守,推诿属于职权范围内的工作事项,有意刁难群众。
第二十三条 廉洁奉公、勤政爱民。不准贪污和私分公款公物;不准索贿、受贿、行贿;不准用公款报销各种应由私人支付的费用;不得接受有碍公务公正的宴请或者借故大吃大喝,挥霍集体钱财。
第二十四条 发扬民主作风。不准违反民主集中制原则,不搞家长制和一言堂;不准以任何方式侵占国家、集体和私人的财物;不准干扰各项工程招标工作和强行指定工程承包者;不准违反规定及程序占用宅基或其他用地。
第二十五条 不准参与或支持包庇走私贩私、骗税逃税和贩黄、贩吸毒品等活动;不涉足色情场所,不参与赌博活动;不准参与营业性歌舞厅、夜总会等用公款支付的娱乐活动;不准借各种名义用公款旅游。
第二十六条 办事要襟怀坦荡。不准造假,伪造和销毁证据;不准隐瞒真相,歪曲事实,推卸和逃避责任;不准知情不报;不准捏造事实诬告陷害他人;不准背后搞小动作影响团结;不准对发表批评意见者、检举揭发者进行打击报复。
第二十七条 移风易俗,树立文明新风。不准利用本人及家庭成员婚丧嫁娶以及生日、乔迁等机会大操大办、挥霍浪费。
第二十八条 对违反上述制度的要批评教育,构成违纪的,给予党纪政纪处分,触犯刑律的交由司法机关处理。
第二十九条 社区两委干部要自觉接受群众和街道党工委的领导和监督。
第三十条 (一)社区干部在本社区建设工程项目中,严禁有下列行为:
1、严禁社区干部私自发包建设工程项目。工程建设项目都须按照《建筑法》、《招标投标法》、《合同法》、《广州市开发区、萝岗区国有资金小型基建项目施工招标投标管理办法(实行)》等法律法规和规定进行公示、公开招投标和承包。
2、严禁利用职权指定承包单位或者个人。社区干部不得干预、干扰依法依程序进行的公开招投标和承包;不得对外泄露建设工程的基本情况;不得利用不正当手段为他人取得承包权或者管理权。
3、严禁社区干部及其直系亲属直接或者间接参与建设工程项目的投标和承包。受建设单位或者施工单位委托承包或者管理的建设工程项目,必须由社区统筹协调,公开进行招投标和承包。
4、严禁社区干部截留和私分应归本社区集体所有的建设工程项目的所得利润。
5、严禁社区干部组织、参与阻挠、刁难挥着利用不正当手段拖延和破坏依法依规进行的工程建设。社区干部应全力支持依法中标单位的正常建设,协调工程建设过程中发生的矛盾和纠纷。
6、严禁社区干部在工程建设中收受贿赂或者索取财物,以非法手段为本人或者他人谋取不正当利益。
(二)社区干部违反本条规定的,视情节轻重,由街纪工委进行调差处理:
1、情节较轻的,要给予警示谈话、责令公开检讨、通报批评;
2、情节严重的,要给予停职检查、责令辞职、免职、取消当选资格、责令辞职或罢免等处理;
3、应当追究党纪责任的,由街纪工委依照《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给予相应的党纪处分;
4、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第三章 经济管理
第一节  财务管理
第三十一条 财务工作由社区居委会统一管理,财务工作坚持执行党和国家在农村、社区的方针政策及有关法律法规,实行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发扬自力更生精神,坚持勤俭办事的原则。
财务工作的任务是:积极筹集资金,增加生产经济资金的投入,编制财务计划;加强财务管理和监督,保证集体财产不受损失;搞好承包合同的签订、结算和总结工作,正确处理国家、集体、个人之间的利益关系。
第三十二条  财务工作接受市、区、街职能管理部门的指导和监督,对下列事项要报送街主管部门审查,经过居民代表会议讨论通过后执行。
(一)年度财务计划。
    (二)计划外较大的财务开支项目。
    (三)主要生产项目的承包办法及承包指标。
    (四)欠款的减免。
    (五)大、中型固定资产的变卖和报废处理。
    (六)收益分配方案。
    (七)干部报酬。
    (八)其它重大事项。
第三十三条 严格执行国家《现金管理条例》,建立健全货币资金管理制度,配备出纳员,负责办理月中收支和保管工作,建立岗位责任制,非出纳人员一律不得管理现金。
收款统一发票,一切支付必须取得合法的原始凭证,手续不完备的开支不准付款,不准以白条抵库,不准挪用公款,不准坐支,不准公款私存。
第三十四条 建立健全财务开支审批制度。社区两委的一切财务开支应由社区党总支书记、居委会主任审批才可支出,经济社开支叁仟元以下的由社委讨论,社长审批。叁仟元以上叁万元以下的开支由社理财小组会议通过审批,超过叁万元的由户主会议通过审批。经济社的一切分配应由经济社的户主会议或居民会议表决通过并报社区备案。每张报销原始凭证一定要有经手人、证明人签名才可支出。每张报销原始凭证一定要有经手人、证明人签名才有效。
社区(含经济联合社)叁仟元以上伍万元以下的开支,由社区两委集体讨论审批,伍万元以上贰拾万元以下的由社区两委、社主任联席会议讨论审批,贰拾万元以上的,由社区两委提出意见,交由居民代表会议讨论审批。
第三十五条 实行民主理财制度,民主理财小组有权利对本村、社的财务收支情况进行定期检查,每年不少于十二次,各类财务公开报表须经理财小组成员签字后方能公开,财务人员每月10日前在财务公布栏上公布上月的收支情况,接受居民监督。
第三十六条 建立会计代理制度,实行村帐街管,即社区经济联合社账目交由街道的会计代理中心代管;加强各经济社财务管理,逐步实行社帐村代理,即各经济社账目交由社区财务人员代管。
第三十七条 财务人员要持证上岗,会计员、出纳员不得互相兼职,不得由社区干部的直系亲属担任。
财务人员调动或离职时,必须办理交接手续,编制交接清单、移、接、监交人要签字盖章,在未清交接后续以前财务人员不得离职。
第二节  集体经济项目管理和工程招投标办法
第三十八条 社区内的集体企业、鱼塘、铺位、基建土木工程、荒坡地开发、水利设施兴建工程等项目要实行公开招标责任制;社区内的沙石供应须交由社区两委协调,社区的土石方工程由社区实行公开招投标,所得款项20%作为社区留用,80%按人口分配给各经济社,按股份分配给居民。
社区成立“招标”领导小组,社区党总支书记和居委会主任任正副组长,成员由社区两委及经济社代表等组成,负责草拟承包合同,审议发包项目,拟定方案、期限和条件,由居委会主持公开招标的具体工作,在投标前十天或十五天张榜公布。
招标采用押金标投法公开投标,任何人不得以权压价和垄断承包。
第三十九条 社区两委干部本人不得参与投标,不得弄虚作假,不得利用不法手段取得经营权或承包权,不得利用职权指定承包单位或个人。
第四十条 依照《经济合同法》的有关规定,承包合同一定要履行书面形式,由领导小组向居民公布,增加透明度,接受群众监督。较大项目承包期长、金额大的要到街司法所办理合同签证手续,避免造成不应有的经济损失。社区所有的工程建设项目的竣工验收要有招标领导小组成员参加。
第四十一条 居委会已签订的承包合同项目、承包数量和金额指标等,要实行造册登记,设立专人专职管理。每年在承包合同规定到期之日起一个月内,认真检查落实承包合同承包及兑现情况,发现问题及时处理,避免纠纷,并及时收取到期的承包款。
第四十二条 承包不按期缴交或抗交承包款,如未经发包方同意擅自转包他人,发包方有权终止合同或上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三节 股份分红
    第四十三条  股份分红按照《永和街禾丰社区股份制章程》执行。
第四章 社会秩序
第一节  土地管理
第四十四条 本社区范围内的土地,除属国家所有之外,其余均属集体所有,其中包括自留发展用地、鱼塘、村边地、承包土地、宅基地、荒地、山地及坑洼地等。土地承包者和依法使用者都只有使用权,没有所有权。
第四十五条 土地在规定的承包期内,只要承包户按合同正常经营,承包关系一般不变动;特殊原因需要变动承包关系,必须经居民会议三分之二以上成员或者三分之二以上居民代表的同意,并报街道办事处或上级相关职能部门批准。变动后要重新签订承包合同。
严禁在承包土地上挖土、盖房或非法将土地转让他人使用。
第四十六条 土地承包者有保护土地资料责任,在承包期内要按承包合同的规定使用土地。
第四十七条 在土地承包期内,一般不准退包,但可以转包;承包者要求转包土地,必须经居民会议三分之二以上成员或者三分之二以上居民代表的同意,报街道办事处或上级相关职能部门批准,并办理转包手续,新的经营者继续执行土地承包合同和义务。
第四十八条 居民建房用地,实行统一规划,统一分配。用地所有权属集体,居民只有使用权。建房应节约用地,并尽量使用原有的宅基地和村内的空闲地。住房确有困难的,须住宅用地由本人申请,居民小组核实,经居委会同意,街道城管科审核,报区规划国土局批准。
第四十九条 社区居委会批准后,用户到街道城管科领取并填写《房屋报建申请表》等有关手续,由居民小组负责人签名及盖公章,交社区居委会主任签名及盖公章,再到街道城管科核实上报区规划国土局批准领取产权证或宅基地证。
第五十条 建房时,必须持有区规划国土核发的《建房许可证》,经居委会现场验证开线后才能功工兴建,防止违章建筑。
第五十一条 社区居委会和居民小组负责人要严格把好分配审批建房用地关。对利用职权徇私舞弊,受贿索贿的,要追究行政和刑事责任。
第二节  综治维稳
第五十二条 每个居民都要学法、知法、守法,自觉地维护法律的权威和尊严,同一切违法犯罪行为作斗争。
第五十三条 居民之间应团结友爱、和睦相处,不打架斗殴,不酗酒滋事,严禁侮辱诽谤他人,严禁造谣惑众、拨弄是非。
第五十四条 自觉维护社会秩序和公共安全,不扰乱公共秩序,不阻碍公务人员执行公务。
第五十五条 严禁偷盗、敲诈、哄抢国家、集体、个人财物,严禁赌博。
第五十六条 爱护财产,不得损坏水利、交通、电力、生产等公共设施。
第五十七条 严禁非法限制他人人身自由或者非法侵犯他人住宅和人身安全。遵守社会公德,不准调戏妇女。
第五十八条 严禁私自砍伐集体或他人的林木、果树、竹子,不准在村附近或田边、路旁挖土,严禁损害庄稼、瓜豆其它农作物。
第五十九条 外来人员在本社区居留的,应向社区出租屋管理工作站登记。本社区居民不得私自留宿不明身份的人员。为外来人员提供违法犯罪条件或庇护场所的,视情节按本章程由居委会给予酌情处理或报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六十条 对违反社会治安管理规定者,情节严重,但尚未触犯刑律和《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由居民委员会调解、治保委员会给予批评教育,经济赔偿处理,并限期改正。
第六十一条  社区设立治保会和治保队,公开招聘若干名具有本社区户籍的居民为治保队队员。维护社区范围内的治安稳定,配合派出所预防和打击违法犯罪行为。治保队应文明执勤,维护公平正义,不得侵害他人人身安全。
第三节  路道公共设施管理和卫生保洁管理
第六十二条 加强路道的管理,村道的绿化、美化、净化分工负责,管理人员由居委聘请(或承包),签订协议(或合同)。
第六十三条 社区成立保洁队,负责公共道路、主要街巷的保洁,实行合同制管理。管理人员必须树立高度的工作责任感,服务居民、服务社会。
第四节  移风易俗
第六十四条 倡导社会主义精神文明,移风易俗,反对封建迷信及其它不文明的行为,树立良好的社会风尚。
第六十五条 提倡喜事新办,不铺张浪费,丧事从俭,不搞陈规陋俗。
第六十六条 为保护和节约土地资源,促进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深化殡葬改革,所有死亡人员的遗体一律实行火化,严禁土葬。按照《广东省殡葬管理办法》《广州市殡葬管理规定》等规定执行。
第六十七条 不请神弄鬼,不算卦相面,不看风水,不搞封建迷信活动,反对参与封建迷信、邪教组织活动。
第六十八条 搞好公共卫生和村容村貌,搞好新农村建设。
第五节  睦邻关系
第六十九条 居民之间要互相尊重,相互理解,相互帮助,和睦相处,建立良好的睦邻关系。
第七十条 依法使用宅基地,执行村庄规划,不损害整体规划和四邻利益。
第六十七条 邻里间发生纠纷应先自行调解;不能自行调解的,要依靠组织解决,不能仗势欺人,强加他人。对不听劝阻制造纠纷的当事人,情节轻微的予以批评教育;造成人身或财产损害的,必须承担医疗费和赔偿损失;触犯刑律,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第六节  婚姻家庭
第七十一条 居民要遵循婚姻自由、男女平等、一夫一妻、尊老爱幼的原则,建立团结和谐的新家庭。
第七十二条 婚姻大事由本人做主,反对他人包办干涉,不借用婚姻索取财物。
第七十三条 夫妻在家庭中的地位平等,共同管理家庭财产,反对男尊女卑。
第七十四条 对丧失劳动力的老人,其子女必须尽赡养义务,保证老人晚年生活。对不赡养老人的,由社区居民委员会按政府有关规定的五保供养标准,令其女子均摊。
第七十五条 父母、继父母承担未成年或无生活能力的子女的扶养教育,不准虐待残儿、继子女和收养的子女,不准让小学生辍学。
第七十六条 对父母的遗产子女有平等的继承权。
第七节  人口和计划生育管理
第七十七条 本社区计划生育工作由社区党总支书记、居委会主任负总责,由社区设立计划生育工作委员会,具体组织开展工作。
第七十八条 严格执行《广东省计划生育条例》及贯彻执行《广州市计划生育管理办法》,在街道办事处的指导下,组织落实本社区的计划生育和人口管理工作。
第七十九条 人口出生执行情况、四术任务及完成情况、查环查孕情况、征收社会抚养费情况等要张榜公布,接受上级主管部门群众的监督。
第八十条 凡居住本社区的居民,包括外来暂住人口都必须遵守国家计划生育政策,服从本社区计划生育各项管理。对违反计划外生育条例或不服从管理的,社区两委会有权上报政府有关职能部门按条例处罚。
第八十一条 户口管理按公安部门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八十二条 实行奖惩制度,具体办法按照《禾丰社区人口和计划生育自治管理实施细则》执行。
第五章 附 则
第八十三条 本章程的执行情况由社区居委会每年作出总结,向居民代表会议报告。
第八十四条 社区“三委”可以根据本章程有关规定制定单项的工作细则,但不得与本章程的规定相抵触。
第八十五条 本章程如有与国家法律、法规、政策抵触的,按国家规定执行。
第八十六条 本章程由社区居民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八十七条 本章程自居民代表会议通过之日起执行。
                                            禾丰社区居民委员会
                            2014年4月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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